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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本原则.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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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三讲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公认的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罪刑法定原则
法益保护原则
责任主义原则
还有学者认为包括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主义、行为人主义。
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蕴涵
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传统的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理论基础
1. 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
启蒙思想家认为,契约缔结者所交出的一部分权利的总和构成国家的权力,而国家得以建立的宗旨在于增进个人幸福,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对违反契约者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这种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思想是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重要的理论基础。
2. 三权分立理论(由洛克提出,孟德斯鸠完成)
该理论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互相制约又互相平衡。根据三权分立理论:
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
由审判机关严格按照法律定罪量刑;
由行政机关严格的执行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
从而排除罪刑擅断主义。
3. 心理强制说
该说认为,人是理性动物,又有趋利避害的本能。
具体到刑法上,是指一切犯罪的心理成因均在人的感性之中,人们对行为或行为产生的快感的欲望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为了抑制这种感性,就要使刑罚造成的痛苦大于犯罪行为本身所产生的快感。
因而,为了抑制人们的犯罪决意,必须事先以法律规定犯罪的必然效果----科处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在现代的思想基础:
1. 民主主义
要求犯罪与刑罚必须由议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审判官司法造法。
目的在于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行使,防止侵犯人权悲剧的发生。
2. 人权尊重主义
是指为了保障人权,不致妨害国民的自由,又不致使国民产生不安感,就必须使国民事先能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
因此,对犯罪处以何种刑罚,必须在事先明确规定。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 历史渊源
刑法理论一般把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
但是有学者认为,实际上在中国古代春秋、战国时代就有技术层面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萌芽,如“无简不听”等。
具体争辩观点评述如下:
反对者理由一:
西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保护民众权利的,而我国是维护君主专制的封建主义的。
争辩:西方的霍布斯、贝卡利亚(此为贝卡利亚的书籍大受欢迎的原因)、格老修斯、卢梭等提倡罪刑法定的启蒙学者都主张君主专制,说明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技术性的东西是任何政府可以用的,不管君主还是民主。
罪刑法定原则的 历史渊源
反对者理由二:西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保障民众自由的,而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民众的工具。
反驳:只要严格依法办事,民众就有自由,即不违法就有自由,而且从叔向反对子产铸刑鼎的理由也说明了依法办事就能给予民众最起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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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