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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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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
  二胎政策公开以后,对于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有什么影响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四川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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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
  二胎政策公开以后,对于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有什么影响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四川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户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下列途径发放: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
  (二)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三)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用工单位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四)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建立财政专帐进行管理,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全额进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按照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人数,省人民*府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不低于5元、市(州)人民*府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10元至15元的标准,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府财政部门补足。
  各级人民*府财政部门拨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得冲抵国家和省规定应落实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六条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实际情况编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县级人民*府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应奖励对象和金额,应在第二季度内将奖励专项经费拨付给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收到拨款后应于30日内以现金形式发给应奖励对象,不得作任何抵扣或强制购买保险等。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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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独生子女父母或其委托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签字领取。
  第八条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每年发放专项奖励金时,应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总额、应奖励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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