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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租房新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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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租房新政策
2022吉林省公租房新政策
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调整城镇住房供应结构,解决城
(六)其他渠道筹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具备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达到使用标准,符合建筑标准规范,达到安全卫生和节能环保要求。可按照职工公寓、新市民公寓、教师公寓、农民工公寓等形式成套建设,也可按照员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集体宿舍严格执行宿舍相关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第八条 为利于引进人才和解决三代同堂、4人以上家庭住房问题,可适当建设部分8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成套住宅,房源比例不超过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15%。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城市发展,方便住房困难群众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生活等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加强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立项及相关审批手续,由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并报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市、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七)各类投资主体自筹资金。
各地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统筹用于发展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保障资金,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使用,各类开发区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由市、县级财政统一筹集使用。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应纳入市场运行轨道,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投资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高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新建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事宜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不得混淆。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所在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为国有土地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可以调整用地性质的原有工业用地、教学用地等,应及时调整用地性质后,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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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