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旅游管理模式改革探讨.doc我国生态旅游管理模式改革探讨
我国生态旅游管理模式改革探讨
我国的生态旅游资源在世界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数量众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都是各类生态旅游资源的综合表现形式。然而在生态旅游开发与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严重制约了生态旅游的发展。
一、我国生态旅游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1)生态旅游权属制度不明确
我国生态旅游区构成具有多元性和多样性,国土、林业、文化、水利、环保等部门均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但是权限不明、行政隶属关系不同、部门利益各异,造成管理混乱和管理缺位,一些部门还受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控制,当地方政府要求以旅游业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时,难以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生态旅游资源与环境的保护问题,旅游区城市化也成为旅游业发展的必然。
(2)相关法规的欠缺及法制观念的淡薄
我国目前与生态旅游相关的法规,有《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对生态旅游区的开发建设、管理以及保护的某些方面产生规范、约束作用,但彼此之间缺乏有机的衔接。生态旅游区的开发决策者、开发者和经营管理者缺少法律意识,无视现行的法律法规,在本该重点保护的核心区违规开发。
(3)只注重短期利益而忽视生态效益
有些地方领导,只看到生态旅游的经济效益,忽视或不顾生态旅游资源的脆弱性及保护性的特点,为了短期的利益或任期内的政绩,置科学规划和专家意见于不顾,在核心景区内修建破坏性的旅游设施,加速生态旅游区的城市化。这种忽视生态效益、不顾代际公平、只注重眼前利益的行为是生态旅游资源保护的最大障碍。
二、我国生态旅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属地管理不利于整体管理
我国生态旅游景区实行属地管辖,把生态旅游景区的管理权限如人事权、财务权、管理权等都授予级别较低一些的景区属地政府。例如,庐山山顶归庐山风景区管理局管理,山下却分别归庐山区、九江县、星子县等五个区域管理,最终导致庐山整体规划、开发、保护出现了混乱。属地管辖模式让不同的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利益,想方设法对景区充分开发、经营以追求景区的最高利益,对于需要保护优先、整体开发的生态旅游资源是及其不利的。
(2)管理机构设置不科学
我国的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既要依据《环境保护法》,又要依据《森林法》、《草原法》等单行法律,还要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行政法规等。各法律文件针对其特有的调整对象所规定的管理体制各有不同,政出多门的局面难以形成合力与活力,导致生态旅游资源保护的目标得不到具体的落实。生态旅游的综合性、系统性等特点要求我们实施保护时要注重整体保护,单一部门分别出台的法规难以从整体性来考虑问题,必须要有相对集权的部门来负责生态旅游资源的保护。
(3)政企不分的管理模式是最大弊端
原本作为代表政府行使生态旅游的管理机构,也象企业一样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管理机构考虑的是如何招商引资,如何整体的、长期的出让经营权,而不考虑会给生态旅游资源带来怎样的影响。这就背离了管理机构自身的使命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这种管理模式最终结果是以经营取代保护管理,也改变了生态旅游资源的公共性、公益性的固有属性,短期内有利于旅游业的迅速发展,但却极不利于生态旅游资源的长久保护和管理。
三、我国生态旅游管理模式改革探讨
(1)设立区域管理机构
根据决策理论,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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