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登记备案管理方法
吉测管字〔2022〕63号
第一条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统一监督管理,促进全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有序开展,满足各项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新修订的?吉林省测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按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分级登记备案原那么,测绘地理信息单位承揽的吉林省境内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定进行事前登记备案。
第五条各级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的范围如下:
〔一〕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范围
1、大地测量〔含城市根底控制网〕
(1)卫星定位测量C级以上(含C级);
〔2〕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天文测量三等以上〔含三等〕;
〔3〕重力测量。
2、测绘航空摄影〔含小飞机〔无人〕测绘航空摄影〕:采用胶片航空摄影、数码航空摄影、机载激光扫描、机载SAR成像的各种航摄比例尺测绘航空摄影
。
3、摄影测量与遥感
(1)1:500比例尺,面积10km2以上;
〔2〕1:1000比例尺,面积20km2以上;
〔3〕1:2000比例尺,面积30km2以上;
〔4〕1:5000--1:10000比例尺以下,面积无限额。
4、工程测量
〔1〕控制测量三等〔卫星定位C级点〕以上;
〔2〕地形测量:1:500比例尺,面积10km2以上;1:1000比例尺,面积20km2以上;1:2000比例尺,面积30km2以上;小于或等于1:5000比例尺的;
〔3〕规划检测测量: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30万m2以上或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
〔4〕水利工程测量:库容在1000万m3以下的水库枢纽工程,排水流量在100m3以下的水闸工程,4级和5级堤防的河道治理工程,,3万亩以下的灌溉排涝工程,,,1500公顷以下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
〔5〕建筑工程测量:30层以上的住宅、高度70m以上的非住宅性质的民用建筑;
〔6〕精密工程测量:一般精密设备安装;
(7)线路工程测量:200km以上;
〔8〕地下管线测量:200km以上;
〔9〕桥梁测量:多孔跨径总长在30m以上的桥梁;
〔10〕矿山测量:面积50km2以上;
〔11〕隧道测量:;
〔12〕变形〔沉降〕观测、竣工测量:建筑面积在10万m2〔含10万m2〕以上或者高度在100m〔含100m〕以上的建筑。
5、地籍测量
地籍图测绘和面积量算:1:500比例尺,面积10km2以上;1:1000比例尺,面积20km2以上,1:2000比例尺,面积30km2以上,1:5000比例尺以下的。
6、房产测量
房产图测绘和房屋面积量算:规划用地面积在25万m2,规划总建筑面积50万m2以上的居住小区、建筑群体。
7、市〔州〕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8、数字城市〔数字区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实施市〔州〕数字城市〔数字区域〕建设和市〔州〕级行政区域以上的摄影测量数据处理、空间遥感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外业采集的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图数字化、建立数据库、建立根底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外业地理信息数据采集。
9、地图编制
编制市〔州〕以上政区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电子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其他专题地图和地图集〔册〕。
10、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从事GPS导航及其电子地图制作的测绘地理信息工程。
11、海洋测绘〔内水测绘〕
实施省内江、河、湖泊,水深及水下地形测量、水文测量、内水港口与航道工程测量。
12、互联网地图效劳
以下互联网地图效劳内容应当依照本方法,进行登记备案:
(1)浏览、搜索效劳;
(2)导航、定位效劳;
(3)标注效劳;
(4)链接效劳;
(5)下载效劳;
(6)复制效劳;
(7)发送、转发效劳;
(8)引用、嵌入效劳。
13、省级以上的重点建设工程所需的测绘地理信息工程。
14、跨市〔州〕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工程。
15、外国的组织和个人或者省外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测绘地理信息工程活动。
16、省外测绘地理信息单位承当本省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和军事测绘单位承当本省非军事测绘地理信息工程。
〔二〕市〔州〕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范围
1、大地测量〔含城市根底控制网〕
〔1〕卫星定位测量D级(含D级);
〔2〕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四等〔含四等〕。
2、摄影测量与遥感
(1)1:500比例尺,面积10km2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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