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抗争《商会法》看民初商会的发展
朱英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但前仆后继领导革命的资产阶级革
命派却未能建立统一全国的新政权,而是由工于心计的袁世凯享
受革命的胜利果实,最终建立了北京政府。在袁世凯政府的统治
下,诞生于清末的新式民间商人社团商会面临何种命运?是受到
约束和压制而一蹶不振,还是在原有基础上获得了进一步发展?
这是值得深入探讨的一个问题。
如果不对有关史实作详细的考察和分析,仍用过去的片面观
点看待这一问题,难免会简单地推论出在袁世凯政府反动的专制
独裁统治下,作为民间社团的商会将无法获得进一步发展,只会受
到压制和摧残。然而事实却并非全然如此。本文通过对商会坚持
抗争《商会法》这一重要历史事件的剖析,可以说明民初的商会在
思想认识的提高、组织程度的增强以及抗争官府的态度与行动等
方面,都获得了明显的发展。
一、抗争《商会法》的由来与焦点
清政府在世纪初倡导和鼓励各省商人设立商会时,并未制
定《商会法》,而是颁行了具有法规性质的《商会简明章程》,共计
条,后又拟订《商会章程附则》条。清朝灭亡之后,新成立的中
华民国政府如果一成不变地继续沿用清朝政府制定颁行的商会章
程,无论从哪个方面说均甚为不妥。另外,清朝政府颁行的商会章
程内容过于简略,早已不适应商会的发展,也确有重新制定商会法
规的必要。当时,北京政府和全国许多商会对此都不无共识。但
是,对待新商会法中的某些重要条款,双方却产生了严重的分歧。
这种分歧实际上在北京政府正式颁布《商会法》之前即已显露无
遗。
年北京政府工商部即已拟订了《商会法》草案,并交由法
制局修改,后又提交参议院等待议决。同年月日至月
日,工商部在北京发起召开临时工商会议,出席会议的代表分为以
下三类:其一是由工商总长特别邀请的工商界代表人物,共计
人;其二是各省实业司、劝业道遴派该署行政官员各人,工商团
体遴选工商业者代表各至人;其三是由各驻外领事或各埠华
侨商会选派侨商代表各人。在这三部分人当中,工商各团体及
海外侨商的代表显然占绝大多数,尤其是商会的代表为数最多。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多个商会选派余名代表出席了会议,
加上其他工商团体和特邀的工商界代表,大约占全部与会代表
余人的左右。
工商部提交临时工商会议讨论的议案中,包括筹开各本省商
会联合会案。与会代表认为,筹开各省商会联合会,对于各商会之
间互相联络,了解各地商情,研究改良办法等,均具有积极作用。
但是,工商部制定此项办法的另一个原因,是拟取消原有的各省商
务总会,由各省召开商会联合会予以弥补,而与会的商会代表对取
消商务总会大多持不同意见。因此,在讨论过程中工商界的代表
们对此案提出了不少异议,并认为《商会法》也应先交工商代表大
会讨论通过再呈请参议院议决。有的代表明确指出:“该案先要由
本会讨论一番,然后再交到参议院”。还有代表特别强调“:参议院
有条文规定,政府提出之议案,无论何人,皆得提回修正。商会法
案内容尚须研究,即可请工商部赶紧提回。”在工商界代表的一
致要求下,工商部将原案及法制局修改案一并提出,作为咨询案交
付工商会议讨论。工商部特派员还表示:“只要事实上可行,法律
上无所违碍,本部断无不从命者也。”但从商会法案的讨论过程
可以发现,工商界代表与工商部之间仍存在着较多的分歧。
工商部初拟的《商会法》共计条,对原清朝商部颁布的《商
会简明章程》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其一是将所有的商
务总、分会均改名为商会,不再设立商务总会,商务并非繁盛之地
的原有商务分会也予取消;其二是“废去部发委任状及关防图记”;
其三是将工会与商会合并。然而,与会的绝大多数工商界代表对
《商会法》在这三方面的改动,都表示难以接受,尤其认为取消总、
分会的理由不充分,也不利于工商业的发展;同时,还要求工商部
另订《工会法》。有的代表则提出改良商会设立全省商务总会案,
强调非有全省商务总会这样“绝大之团体、绝大之魄力,以提挈其
间,不足以资联络而谋统一”。
经充分讨论之后,会议最终审定通过的商会法议决案,对工商
部原案及法制局修改案作了修改。有关总、分会的规定为:“凡商
务繁盛之城镇得设商会,省会及大商埠得设立总会。”这明显是仍
然坚持设立总会,而且维持原有一省拥有多处总会的现状。关于
商会领导人选举后由部加札并颁发关防图记,也仍指明“商会关防
由工商部颁发式样,照刊报部,以资信守。”工商界之所以有此要
求,是希望维护商会已有的社会地位,以便于与各级官厅衙门周
旋。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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