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考大纲民商法新增考点脱水背诵版
一、商法
证券法:取消了要约收购的报送义务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变更要约收购的审批权
保险法:精算专业人员不再需要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
(另需注意,2015年4月下旬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新法不在考查范围之内。)
二、民法
(一)《姓名权立法解释》
考点必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公民可以选择的姓氏包括:①父姓、②母姓、③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④抚养人姓氏、⑤其他正当理由的姓氏。
(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特别提示,此司法解释必须在侵权责任法关于机动车侵权的条款背景下理解)
第一句:合法使用时,谁控制,谁责任(即驾驶人、使用人、有控制力的驾驶培训单位),包括以下情况:
租赁借用导致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分离——使用人承担,;
转让机动车交付未登记(含多次转让)——受让人承担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驾驶人承担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中——驾驶培训单位承担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试乘服务者承担(试乘是指在经销商指定人的驾驶下,顾客乘坐在汽车上),
第二句:涉及违法时,谁违法,谁责任,具体包括
买卖拼装报废车,含多次买卖的——所有的转让受让人连带
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的——盗抢人承担
驾车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套牌车——套牌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被套者知情的连带)
第三句:妨碍通行无过错,道路管理有推定;道路缺陷无过错,建设施工来连带
赔偿事由
追偿
精神损赔
交强险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司法解释18条
优先赔
商业三者险
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无
不赔
侵权人
构成侵权
无
赔
交强险所保障的受害人仅仅限于车外受害人,包括车外投保人;但排除机动车驾驶员、车上乘客,以及车上非驾驶员的投保人。
如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借给明知无驾照者,借用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以伤害的时候,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同时适用侵权责任法49条的规定,去确定侵权责任人,进而确定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即商业三者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才会承担保险责任)。
盗抢机动车的,交强险先赔,再向盗抢方去追偿。
机动车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交强险责任的承担(买卖不破交强险)。
机动车危险程度的增加不影响交强险责任的承担(危险不变交强险)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知识产权法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考点必背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包括: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记忆口诀——“著演录”)(解释第一条)
考点必背2: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不再包括个人使用、“双免表演”两项;另外,“发表译盲”和“五馆陈列”仍然属于合理使用,但增加了非营利性的要求(解释第六、条、第七条)
考点必背3: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许可仅仅限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使用已经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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