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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蚂蚁与美国大象的“讼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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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月梅浙江蓝野公司对美国百事公司的一场知识产权诉讼的胜利,被人称为是蚂蚁撼动了大象。
“这是规则的胜利,超脱了大小、中外、强弱的势利判断。”
――蓝野公司代理律师吴报建
蓝野酒业公司是浙江一家小型民营企业,注册资本不过300万元人民币;而美国百事公司仅“百事可乐”的品牌价值就逾百亿美元。两者的商业实力是如此的悬殊,以致有人把它们之间的一场知识产权诉讼称为中国蚂蚁与美国大象的较量。
以小博大
2003年12月,地处浙江丽水偏远山区的蓝野酒业公司在当地注册了"蓝色风暴"的商标,注册范围包括啤酒、可乐、矿泉水和其他饮料。通过合作厂家,把"蓝色风暴"商标用于自己生产的啤酒上。
2005年5月,百事可乐开始花费亿元在中国强势推出以“ProjectBlue”为主题的促销宣传活动。媒体对此活动的报道中对营销主旨出现过“蓝***惑"、"蓝色突围"、"蓝色风暴"等概括性描述。而百事可乐此项"蓝色风暴"豪华营销却让蓝野公司面临生存困境。
当年11月,蓝野公司生产的107箱“蓝色风暴”啤酒被当地质监局怀疑涉嫌冒用“百事可乐”的商标而遭查封扣押。此后有多家合作伙伴与蓝野公司断绝了联系。此后蓝野公司对"蓝色风暴"品牌相关产品的市场拓展举步维艰。
2005年12月12日,蓝野公司对百事公司旗下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称百事公司推出的“蓝色风暴”系列产品侵犯了该公司注册的“蓝色风暴”商标,索赔300万元,。
2006年11月,杭州中院一审判决蓝野公司败诉。法院认为百事使用的“蓝色风暴”是标识,而非商标,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公众的误导、也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且百事没有侵权的主观意图,因而驳回了蓝野公司的诉讼请求。
蓝野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2007年5月24日,浙江省高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上海百事侵权事实成立。终审判决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带有“蓝色风暴”商标产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赔偿蓝野酒业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中国蚂蚁与美国大象的较量,蚂蚁笑到了最后。
诉讼焦点
按一般社会公众的印象,名牌企业不可能故意侵权小企业的商标权。在此案中,"蓝色风暴"究竟是商标还是标识就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双方对"蓝色风暴"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分歧极大。
蓝野酒业认为,百事可乐公司对"蓝色风暴"标识的使用并未限于在广告宣传、促销活动中的间接使用,同时也包括在商品名称、商品包装、商品装潢上的直接使用。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这些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百事可乐公司辩称,其使用"蓝色风暴"作为促销宣传活动的主题,源自于百事公司的自主创意,与蓝野酒业的"蓝色风暴"商标毫无联系。百事使用"蓝色风暴"作为商品促销活动主题,并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不构成侵权。
针对这个焦点问题。案件终审宣判后,浙江省高院知识产权庭方双复法官解释了判决理由。
方双复法官说,判断百事可乐公司使用的"蓝色风暴"标识是否属于商标,主要应审查该标识是否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本案中,百事可乐公司投入大量资金,通过多种方式长时间地宣传"蓝色风暴"产品的促销活动,导致"蓝色风暴"标识已经在消费者心中产生深刻印象。消费者一看到"蓝色风暴"标识,自然联想到了百事可乐。百事可乐以"蓝色风暴"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得到充分彰显,使"蓝色风暴"标识事实上成为一种商标。
百事可乐公司使用"蓝色风暴"商标的行为导致蓝野酒业寄予"蓝色风暴"商标谋求市场声誉、拓展企业发展空间、塑造良好企业品牌的价值将受到抑制,其受到的利益损失是明显的。
同时,商标侵权不考虑主观上的故意,而只考虑客观上是否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在本案中,上海百事对蓝野酒业的商标侵权事实是成立的。
勇于亮剑
百事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食品和饮料公司之一,雇有员工157000人,公司年销售额达350亿美元。自1981年进入中国以来,其在饮料行业的投资总额已超过10亿美元。而蓝野酒业公司只是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其前身是一家销售企业,一年多前刚转入生产并推出自己的产品,总资产仅约1300万元。
蓝野公司的胜诉靠的不仅是勇气,同时也依靠对法律规则的信心。专家指出,蓝野公司的胜诉来之不易。蓝野的胜诉,对中国企业、主动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是一个好消息,也是一个警醒。
最近几年来,我国企业遭遇到知识产权的涉外官司越来越多,大到彩电、汽车、小到打火机、小食品等等,都不断被外国企业送上法庭。
在海外对中国企业提起诉讼窗体底端
主要发生在美、日、欧盟等发达国家。这些发达国家的企业依赖其掌握的知识产权优势,利用司法诉讼手段构筑贸易壁垒,已成为削弱和限制国内企业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新策略。
此外,外国企业在国内起诉内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也逐年增多。据统计,从2002年到2006年,仅北京市一中院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就增加了3倍。其中90%的原告是外方,且外方的胜诉率超过60%。
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汉东教授指出,外国企业频频以知识产权为武器对中国企业实施打压,表面上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但本质上就是企业之间的市场之争。
专家分析说,中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专利法至今不过二十多年,而欧美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走过了几百年的历史。同时我国企业的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不高,企业还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所以中国企业要想在涉外官司中占主动,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窗体顶端
中国企业应该培养“亮剑”精神,勇于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与外国企业进行利益博弈。窗体顶端
2007年4月26日,国内低压电器龙头企业温州正泰集团,以专利权受侵犯为由,将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看来,中国企业向跨国公司扬起知识产权之剑还仅仅只是一个开始。
(编辑/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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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紫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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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