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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规定.doc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2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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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州水电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结合甘孜州水电行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甘孜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力生产、电力供应、电力输送等业务的纳税人;
第三条全州水电行业税收征管应遵循“主动联系筹建企业、有效管理在建企业、规范管理建成企业”的原则;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四条主管国税机关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水电企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对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依法进行处罚;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工商税务电子信息交换系统的规范应用;
第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水电企业规范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会计核算软件;
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会计核算软件应组织学****全面掌握其核算原理及完整核算流程,具备通过会计软件提取纳税人完整涉税数据的能力;
第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在对水电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管理时,应要求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合同、计划;
主管国税机关应收集业主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协议、合同,准确掌握水电企业建设的进展情况,做好对工程承包、分包、转包方的税务登记管理;
第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对水电企业应建立分户台帐附件1;台帐管理坚持电子台帐与手工台帐相结合的办法;
第八条主管国税机关在水电企业变更法人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应依法督促其清算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其他税务证件和税控器具等;
第三章纳税申报
第九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水电企业纳税申报的规范管理;重点要抓好财务核算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水电企业的纳税申报管理;
第十条主管国税机关可通过不定期召开水电企业座谈会等形式加强纳税申报管理;负有管户责任的税收管理员应不定期开展对水电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巡查,准确掌握不同阶段的发电量、上网电量等信息;加强与企业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的工作联系,全面掌握企业真实生产经营情况,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审核;
第十一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申报资料及财务报表的票表稽核,准确录入综合征管软件;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工作职责
一税收管理员职责:担任水电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员、纳税辅导员、信息采集员、纳税评估员、税收监督员,对管户情况实现“五清”,即:基本情况清、经营和财务情况清、运用税收法规政策清、税收申报入库和欠税情况清、发票购买使用情况清;负责水电企业分户台帐建立及建档管理工作;对综合征管软件中涉税数据能熟练运用和分析;
二税源管理部门职责:制订年度水电企业管理计划和工作安排;对辖区内水电企业进行汇总分析;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负责水电企业审批审核事项的初核、备案登记;负责税源分析、预测及会议资料、分户核查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水电行业分税种收入分析制度;
三分管联系局领导职责:负责对装机容量在2万千瓦含以上水电企业分户管理;管理工作应结合领导管户的相关要求一并进行;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与水电企业定期联系沟通制度,每季度至少下企业一次,进行项目跟踪和项目调查;凡对水电企业的纳税评估均由分管联系局领导主持;班子成员至少每半年要交流一次管户情况,总结经验,找出水电企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并做好相应记录;实行管户年度书面报告制度,运用领导管户经验为全局干部进行“业务讲学”;管户交流要有具体的、针对性、建设性的管理措施和办法,要有创新和突破,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在精细化管理上做“文章”;
四州局逐步探索和研究出台水电行业征管预警指标,每半年在数据分析报告中进行通报;水电企业征管中出现的共性和重大征管问题应及时提交并统筹研究解决;州局联系水电行业的局领导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水电行业分析会;
五州局、县局应把管户情况工作成效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德能勤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年度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州局业务科室在日常管理和下县调研时,应将县局对水电企业征管情况纳入常态督导工作,及时指导和检查;
第十三条筹建水电项目管理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确定水电企业税收管理员及分管联系局领导,及时开展纳税约谈;
二通过约谈,全面掌握水电企业项目名称、注册公司名称及法人、投资概况、在筹建期限、预计完工时间、装机容量、开发进展情况、静态投资、动态投资、工程是否分转包、财务核算流程等情况;
第十四条在建水电项目管理
一对已开工建设的水电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开工的当月组织下户调查,核实其建设情况与前期掌握情况是否相符;
二对在建电站做好项目跟踪监控,重点分析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和个人的工程预算书、工程材料汇总表、中标通知书和工程决算书中工程的进度、应税材料的实际完成量,特别是要了解和掌握工程的砂、石料、水泥、钢材及钢构件等情况;采集基础信息资料,掌握每一个工程项目类型、投资总额、投资方式、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再转分包单位等各种信息;
三对水电工程有分转包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有效掌握分转包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量、施工期及分转包情况;
四主管国税机关对分转包项目可根据便于征管的原则委托中标建设纳税人委托代征分转包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
主管国税机关对未委托代征的,应对中标建设方、分转包方分别进行税收征管;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水电企业建设中材料使用、销售征管工作;必要时主管国税机关可入户调查水电企业、水电建设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货物、劳务供销企业合同,对供货方为本辖区纳税人的,必须入户核实其为水电建设供货实际情况;特别要做好砂、石料、水泥、钢材及预制构件的核实,加强对采购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管理;
六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水电企业取得的试运行收入、拆借资金投资收益等应税收入的管理,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
七主管国税机关应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依法、规范管理在建水电项目的积极意义,进一步优化税收征管环境;
第十五条对建成水电项目管理
一、增值税管理
一主管国税机关对上网水电企业实施分类备案管理制度;
发电企业在按月纳税申报的同时,向国税机关提供企业的发电量、上网电量、结算码单电量;供电企业在按月纳税申报的同时,向国税机关提供企业汇总缴费清单;电网公司在按月纳税申报的同时,向国税机关提供收取过网费分户清单附件2;
二主管国税机关对非上网、财务健全的水电企业,应准确核实其销售收入、发电量、电损等情况,重点审核销售收入入账时间是否及时,是否存在不计收入的非正常用电或超低价收入的情况;
主管国税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水电企业,在辅导建帐未规范开展的情况下,可对其实施核定征收管理,核定额不得低于相邻县或同规模企业水平;
三主管国税机关对跨市州的水电企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内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7〕31号规定进行征管;对涉及发、供电环节分别征税的总、分支机构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第10号规定进行征管;
四主管国税机关对水电企业提出的固定资产抵扣申请,必须按照企业申请、经实地调查、帐务核对等程序核实无误后,方可抵扣;同时,对前期抵扣一并核实;实地调查中应着重检查纳税人提供的原始发票、固定资产采购合同等;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水电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分类管理:“抓大”即重点企业的税源管理;“控中”即抓好一般查账征收企业的税源管理;“核小”即对不符合查账征收的小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1、重点纳税企业的标准为装机容量或发售电量2万千瓦含以上,财务健全、实行电算化管理的企业;
2、查账征收企业的标准为装机容量或发售电量2万千以下,财务较为健全、能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3、凡财务不健全企业均纳入核定征收管理;
二主管国税机关对辖区内水电企业有合并、分立及再投资情形的,应督促企业在合并、分立及在投资前清缴税款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有关企业发展经营情况;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水电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时间进行确认;对享受国家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审批、备案登记、上报,并对优惠政策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加强对跨地区水电汇总经营纳税人的管理;
五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建立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真实记录反映所得税管理过程和结果;在记录台账时要注重衔接好各个环节和时间,做到数据、逻辑关系准确;资料齐全完整,符合长期保管的质量要求,避免有账不建,残缺遗漏等现象;
六主管国税机关根据水电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开展汇算清缴工作;对水电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统计分析和工作总结,及时归集整理各类申报资料;电力企业汇算清缴流程分为调研准备、宣传辅导、汇算清缴实施、后续管理四个阶段;
第十六条各县要根据现有人力资源状况,实施专业化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相对稳定的专业化管理小组;
第五章发票管理
第十七条主管县局应要求和监督水电企业一般纳税人领购、开具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水电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十八条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水电企业的辅导,督导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规范财务管理;
第六章纳税评估
第十九条评估工作管理基本要求
一制定年度评估工作计划;
二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年度评估次数;
三作评估分析报告书纳税人基本情况、案头评估、评估指标对比分析表、评估分析人建议、评估分析结果;
四评估分析处理结果约谈通知、文书送达回证、约谈记录、实地核查报告、限改查补通知、移交稽查清单、稽查查处情况;
五建立纳税评估档案,作好评估资料的整理工作,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
第二十条对纳税人的评估工作实行多税种联合评估,定期出具评估报告;
一增值税评估分析
主管国税机关要及时掌握水电企业当期发供电量等数据,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评估;运用掌握的有关数据资料,采取纳税评估通用指标和水电行业特定指标相结合的办法附件3、4,对水电企业作横向和纵向数据分析,确定各指标异常变化范围和预警峰值,建立水电行业评估模型;发现疑点,应按规定及时实施纳税约谈;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调查核实;根据纳税评估指标、约谈情况和实地核实,作出纳税评估结论,形成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二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水电企业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指标和预警值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综合运用各类纳税评估指标和预警值对比分析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来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就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与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提请纳税人申辩、举证,向纳税人提供咨询辅导,纠正一般性申报错误;对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评估处理意见;为税务检查提供案源;对评估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根据评估情况提出管理建议电力行业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附件5、6;
三评估重点
一是审核水电企业是否依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审核其是否存在已上网并收到确认单据但未及时申报纳税的情况;审核是否存在随电价加价收入的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价外费用未计收入未申报纳税的情况;二是审核其自用电部分用于机房生产、职工生活、后期工程等视同销售是否如实申报纳税;审核梯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已建成电站向在建电站供电未计销售的情况;三是审核发、供电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互供电力的情况,互供电力中的销售部分是否如实申报纳税;四是审核水电企业是否存在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的情况,申报的适用税率是否正确;五是审核电力输送企业收取的过网费收入是否依法计税;六是审核价外费用等其它项目是否计税;
第二十一条主管国税机关要利用纳税评估通用指标,结合税务检查、数据监控分析等工作,逐步调整纳税评估指标参考值;各主管国税机关在纳税评估分析结束后,应及时向州局报送相关材料;
第七章税务稽查
第二十二条对发现的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并建立稽查、税源管理部门间的定期联系例会制度;对一般性案件,半年集中反馈一次,重大案件随时反馈;
第二十四条对涉税违法案件实行一级稽查和授权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重大骗税、逃避缴纳税款、虚开专票及税务人员参与犯罪的,由州局统一查处;对一般性违法案件,可授权各县查处;专项检查由州局统一实施,日常检查由县局统一实施;
第八章纳税服务
第二十五条国税局与纳税人建立互动机制;一是请纳税人讲课,学****财务管理;二是国税局定期送政策上门,宣传政策,寻找纳税服务需求,进行涉税预约式服务和“点菜式”服务,一般情况下,限时办结;
州、县国税局与企业协商,适时召开片区或行业座谈会,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互通税企工作情况,并对有关问题进行研讨;
第二十六条实行州县国税局不定期走访纳税人制度;由分管领导及监察、法规等部门组成走访组,听取纳税人对税务干部在执法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并由县局对管理员开展“星级”评定;对纳税人投诉较多、反映较大的管理员,经调查核实后,由县局给予过错追究并撤换;
第二十七条由州局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对企业开展专项评定;
第二十八条积极稳妥推进“税库银”一体化建设,解决纳税人多头跑、重复跑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主管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做好对纳税人各类涉税资料及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九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水电企业的税收政策辅导,依法履行好纳税申报、减免退税等相关事项的告知义务;
第三十一条主管国税机关对水电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等涉税审批事项,应入户核实,做到材料真实、客观、完整,程序规范,对减免税审批应集体研究审核并形成记录;
第三十二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纳税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包括:户籍管理、减免税和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纳税评估、汇算清缴等资料、约谈记录、入户核查记录;
第十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甘孜州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各县局自行制定的水电管理办法即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1:
水电企业台帐在建、筹建
序号
水电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设计装机容量
静态投资
动态投资
建设周期
开工时间
预计完工时间
设计砂石用量
设计钢材用量
设计水泥用量
中标建设方名称
分转包企业名称
1
2
水电企业台帐建成
序号
水电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设计装机容量
发电电量
上网电量
自用电量
综合线损
综合电价
枯水期电价
平水期电价
丰水期电价
1
2
说明:县局可根据管理需要对台帐内容进行增加,但不得减少;
附件2:
水电企业相关备案表格
发电企业备案表
纳税申报所属期:年月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电站
发电量千瓦时
售电量千瓦时
结算码单电量
千瓦时
产销率%
本期
累计
本期
累计
本期
累计
本期
累计
1
2
……
合计
供电企业备案表
纳税申报所属期:年月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收费片区
收取电费元
本期
累计
……
合计
电网公司备案表
纳税申报所属期:年月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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