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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期
· 法学·
论土地发展权在我国土地权利体系中的法律地位
◎刘国臻
摘要土地发展权直接关系到改变土地用途而产生的发展性利益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本文以我国土
地发展权构建为目标从土地发展权设置的意义、土地发展权与我国其他土地权利之关系及土地发展权的权利性
质定位等几个方面着手探讨土地发展权在我国土地权利体系中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土地权利土地发展权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土地发展权已经成为一项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分割而单独处分的财产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以及增加对土地的投入
而凸显的发展性利益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而我国现行的土地权利体系中还没有设置土地发展权。因
而以我国土地发展权构建为目标探讨土地发展权在我国土地权利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对完善我国土地
权利体系解决改变土地用途而产生的发展性利益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有重要意义。
一、土地发展权设置的意义
一理论意义——推进土地权利体系建设
“土地价值的充分发挥取决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配置的合理化依赖于各种土地权利
的健全和合理流动。”土地权利体系的种类与形式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需要而愈加丰富多样的。从
土地权利发展的历史来看世纪之前人类社会土地权利设置的重心在于静态土地权利。罗马关于土
地权利的设置反映在物法中。物法又称为物权法它构成了罗马私法的核心。罗马物权法设置了种土地
权利土地所有权、地役权、永佃权、地上权、典当权和抵押权。罗马物权法中的许多原则成为众多国家
制定物权法的主要依据。如法国民法以罗马物权法的基本观念为立法者的自觉意志在土地权利设置上以
罗马物权法作为实体内容在结构上与罗马法一脉相承。日本土地权利设置虽有种包括土地所有权、
占有权、地上权、永小作权、地役权、留置权、先取特权、质权、抵押权、入会权但在基本内容上仍然
与罗马物权法相一致。由上可见无论是罗马物权法土地权利设置还是其他国家土地权利设置虽有所
差别但基本内容一致。“各国民法所定之物权虽参差不一但皆大同小异盖近世物权大都源于罗马
法故也”。从其他国家土地权利设置不难看出世纪之前人类社会物权法对土地权利关注的重心
在于静态权利设置与保护。
世纪上半叶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加人类开始认识到动态土地
权利设置与保护的重要性一些国家开始研究动态土地权利的设置土地发展权应运而生。土地发展权成
为一种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分离而单独处分的财产权。最初由于土地发展权创设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农
地因而土地发展权又称“农地发展权”即农地变更为建设用地的权利。创设土地发展权后其他一切
土地的财产权所有权是以目前已经依法取得的权利为限亦即农地所有权的范围以已经编定的正常
使用的价值为限。至于此后变更农地使用类别的权利则属于发展权。
作者简介刘国臻中山大学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商法学博士后广东广州。
英国于年创设土地发展权。年英国公布了《阿斯瓦特报告》。《阿斯瓦特报告》的许多
成果和建议被英国年《城乡规划法》采纳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实行土地发展权“国有化”。
年英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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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 经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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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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