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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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党纪处分的原则及有关规定
一、党纪处分的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二)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二、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三、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二)解散。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四、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一)从轻、从重与减轻、加重处分
1、从轻、从重处分。
2、减轻、加重处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①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②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③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④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⑤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⑥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①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②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③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④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⑤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⑥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二)免予党纪处分。
(三)合并处理。
(四)共同故意违纪。
(五)比照。
五、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
(四)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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