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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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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各项资产管理,明确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范围、标准、依据和程序,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京国资评价字〔2005〕129号)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不按公允价值计量但有可能发生减值的公司所有资产(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
(一)金融资产。包括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持有至到期投资、委托贷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
(二)存货。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产成品、库存商品、开发产品、开发成本、建造合同形成资产等。
(三)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但不包括长期应收款。
第二章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条企业应于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含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条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资产负债表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第五条企业应根据金融资产性质计提减值准备: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债券投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2、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3、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4、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6、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并且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应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确认减值损失。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值损失。
(三)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
1、对于应收利息、应收票据、预付账款、长期应收款和单项重大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其减值迹象,如出现减值迹象的,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以及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于资产负债表日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具体计提比例见下表)
上述“单项重大”包括金额重大和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等情形(如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标准
项目
账龄
计提比例
应收账款
2年以内(含2年)
不提取
2—3年(含3年)
5%
3—4年(含4年)
15%
4—5年(含5年)
25%
5年以上
50%
其他应收款
1年以内(含1年)
不提取
1-2年(含2年)
5%
2-3年(含3年)
10%
3-4年(含4年)
20%
4-5年(含5年)
30%
5年以上
50%
2、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一般不计提坏账准备。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关联方(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不准备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无其他收回方式的,则按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3、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时,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后,剩余的应收款项,不应改变其账龄,仍应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存在多笔应收款项、且各笔应收款项账龄不同的情况下,对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当逐笔认定收到的是哪一笔应收款项;如果确实无法认定的,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应收款项的账龄按上述同一原则确定。
第三章存货跌价准备
第六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按单项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要有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提供的依据。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并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并计提减值准备。
第七条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二)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三)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四)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际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八条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应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因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在期末按单项工程预计合同总成本和总收入,对于预计合同总成本大于合同总收入的部分计提合同预计损失。
第四章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条非流动资产减值具体包括以下资产的减值: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
第十一条当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应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将所估计的资产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以及是否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原则上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一)长期股权投资
1、有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下列迹象,应进行减值测试,并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
(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2、无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存在下列迹象,并取得确凿证据后,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等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从事产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由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专业人员提供内部或外部独立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1、存在下列迹象时,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
(1)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引起的下跌;
(2)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等企业经营环境,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市场利率或市场的其他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实体损坏;
(5)资产的使用或预计使用方式或程度已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将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或提前处置该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6)内部报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或将要比预期的差等其他情形。
2、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应当终止确认,进行清理。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方法同固定资产减值处理。
(四)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应当根据工程部门提供工程项目的预算、工程进度、预计完工程度及有关技术管理部门鉴定资料作为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
存在下列迹象时,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
1、除因国防等特殊原因外,在建工程停建、缓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
2、所建项目在性能上、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如工程在建期间由于技术更新、拟进行改建或重建,致使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况,如在建工程遭受灾害影响而部分毁损、经技术测试无法达到设计使用要求等实际发生减值的情形。
(五)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有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专业人员提供内部或外部独立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1、存在下列迹象时,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并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可能或不会恢复;
(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2、无法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应当终止确认,并予转销。
(六)商誉
1、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2、期末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二条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年度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时,应同时结转。
第五章资产减值准备核销
第十三条资产减值准备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十四条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原则:
(一)企业应当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已提足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核销。
(三)企业应当对已发生的资产损失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核销程序。
第十五条资产减值准备核销依据《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京国资评价字〔2005〕129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业相关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企业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上报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如经理办公会)核准同意;
(五)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核准,并报市国资委核准确认;
(六)根据企业会议纪要、上级企业批复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核销。
第十七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主管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核销负领导责任;
企业财务部门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
企业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工作负审核与监督责任;
企业相关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审核与监督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
集团各二级企业对所属子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工作负组织和监督责任;集团公司对各二级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工作负组织和监督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建财(2006)392号文同时废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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