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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诸多问题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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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够清账到期
债务的,债权人能够依法想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理申请,也能够要求一般合伙人清账,合伙企业有依法被宣告破产的,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担当无量连带责任。《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
算,属于破产清理的,参照使用本法规定的程序。从上述规定能够看出,我国法律已经将合伙企业纳入了破产适用的范
围,但对于合伙企业如何详尽适用破产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合伙企业破产可否意味着合伙人能够适用破产制度等问题,立法者依旧对其保持回避态度,这无疑说了然该问题复杂性
和困难性。但无论如何,问题仍需要解决的。本文就从合伙企业破产中其中一个根本性问题着手,一般合伙人担当无量连
带责任与破产法免责制度之间产生的矛盾问题进行解析,并针对该问题提出完满建议,以期对合伙企业破产的完满提出有益的建议。
一、赐予合伙企业破产,一般合伙人不免责的立法背景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赐予合伙企业破产,一般合伙人不免责的立法背景
我国法律已经明确的规定了合伙企业能够适用破产法,但却依旧重申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第一,我国信用制度没有完好成立,恶意躲躲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状况时有发生,要求一般合伙人担当最后责任
能够保障债权享有追偿权,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其次,由于合伙企业成立没有出资的最低限,合伙企业财产难以都
确定和掌控,特别我国法律已经确定了合伙企业能够适用破产法的规定,则很简单引起破产债务人以破产作为闪避其债务的合法行为,如在合伙企业破产之际,将其财产恶意转移到合伙人,以闪避责任,为了使其合伙企业破产不至于滥用而规定了合伙企业破产清理后,合伙人仍应该担当无量责任.
(二)赐予合伙企业破产,一般合伙人不免责存在的问题诚然,从理论上看,合伙企业破产,一般合伙人仍应担当
无量连带责任在必然程度上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合伙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合伙企业抽逃资本,欠债不还的的现象却层见迭出。笔者有疑问,可否合伙企业担当无量连带责任可否真的能保障其债权的全面实现?经过必然的解析,笔者的答案可否定的。主要原因有:
第一,从实务的角度解析,当合伙企业坠入债务危机时候,出于破产边缘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仍在市场中运营,由
于法律赐予了债权人对一般合伙人享有追索权,因此,债权人基于对合伙人的相信,在不认识合伙企业经营状况的状况下
同其连续商务来往,,由于合伙人应该担当无量连带责任,合伙人则必定尽全力,背负深重的债务在商海商挣扎直至还清全
部债务,这给合伙人带来很高的机遇成本,使其丧失了从债务压迫中解脱出来并从头开始的机遇,当合伙人已经没有翻身
的可能的状况下,要其担当无量连带责任已经失去了本应该有的意义。
其次,从法理上解析,赐予合伙企业破产,却要一般合伙人依旧担当无量连带责任,其自己就存在矛盾性。破产的要义在于从法律上防备债权人的瓜葛和打扰,是其重生的机遇与条件,立法者赐予合伙企业破产的能力却仍不让其有重生的机
会,那么合伙企业破产岂不是形同虚设?试想一下,推行破产不免责主义,那么作为债务人的合伙人,合伙企业可愿意申请破产,经常不会,由于即使他们申请破产,他们的债务依旧那么多,,实质上他们也不愿意申请合伙企业破产。由于若是经过个别诉讼和申请履行他们可能获得全部清账二而不用和其
他债务人去分粥,,作为应该
破产的合伙企业将不会破产而连续苦心经营,会欠下更多的债,最后危害整个市场的利益。
二、合伙企业破产,一般合伙人不免责的矛盾解析
合伙企业最大的责任特点在于担当无量连带责任,即合伙企业因任何原因解散而不复存在此后,作为合伙企业债务的担当人合伙人依旧存在,合伙企业解散所遗留的债务仍须
,依破产法的法理逻辑,合伙企业破产免责与无量连带责任发生了矛盾。
(一)合伙企业破产免责与一般合伙人无量连带责任矛盾
的经济学解析
在经济学研究中,对于每项投资都会存在风险,在合伙企
业中,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同样存在风险,债权人做出投
资行为前,必定第一明确合伙企业经营状况,自己处境和自
身利益做出判断和选择,使自己投资行为尽可能实现利润最
大化。而由于合伙企业的成立没有最低资本限制,使得债权人

合伙人无量连带责任就是将其企业失败的风险,债权人的风
险内在话,即一般合伙人担当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全部风
险,从而为债权人供应了最根本的保障。但前面我们也解析
了,合伙企业在面对破产时,合伙人应该担当无量连带责任决定了合伙人则必定背负深重的债务在商海商挣扎直至还清
全部债务,这给合伙人带来很高的机遇成本,使很难有从头
开始的机遇,这不吻合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也不利于市场优胜劣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确认合伙企业破产,破产免责与无量连带责任必定获得有效的协调,明
确免责与无量连带责任之间的关系,才会激励债权人与合伙人之间的交易。
(二)合伙企业破产免责与一般合伙人无量连带责任矛盾
的法理解析
合伙企业破产,若是合伙人能够免责,确实有损债权人的利益,但若是不免责,其破产失去了本应有的要义,从其表
面是看,二者是矛盾且不能协调的,但事实上是能够协调,要点对无量责任的正确定位。
笔者比较同意一些学者的见解,即无量责任是相对的,而
不是绝对的,如《合伙企业法》对除斥时期的规定,就说了然其无量连带责任是相对,不是绝对的,因此,破产法省得责方式消灭无量责任亦何尝不能,立法者能够经过拟定免责条件保
护好意的破产者,使其有重生的机遇,对于破产欺诈,恶意不履行债务的合伙人则仍担当其无量连带责任,从而有效地结
合起来,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也保护债务人即合伙人。这也是利益平衡的结果,是让位于社会本位的结果,合伙企业的无量责任,不应成为合伙企业破产的阻挡,二者完好能够协调
起来。
三、合伙企业破产免责与一般合伙人无量连带责任的协

(一)信用制度的成立是我国企业推行破产免责的必要条

所谓信用,就是对一个人的资信,诚信等优异道德的社会评估,并因此有财产利益,信用是由人的自己行为和财产状况所决定的。可是,对个人信用的议论与判断,仅依标准自己
无法进行,尚须外力支持,这第一应为信用制度的成立。合伙人,合伙企业破产与信用制度成立息息相关,合伙人,合伙企业破产及立法须依信用,信用制度而推行,若是一个社会出
于信用危机状态,此时,赞同个人,合伙企业破产会加剧信用危机,其他,合伙企业破产法如没有信用制度支撑,该破案法的目标根本无法实现。若是破产个人,合伙企业财产的界定
与控制没有破产者的诚信,经营业绩记录,信用评估等制度支
持,那么破产者将纷纷以破产法为手段进行逃债,那么推行破产免责只会更加加剧其信用危机。
因此,笔者建议设计一个适合我国国情且简略易行的合伙企业和合伙人财产登记制度,即合伙人个人要获得免责的条件之一是合伙人于工商登记和每年的工商年检时都要向
工商管理机关申报现有财产的数量,合伙人申报的财产能够供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债权人查阅。若是合伙人多报也许少报,不能够说明财产去向的,法院认定为合伙人破产拥有欺诈,则会要求担当相应的结果,即会以致其不能够获得免责.
(二)赐予合伙人破产选择权能够有效协调破产免责与普
通合伙人无量责任的关系
笔者认为,合伙企业破产与无量连带责任之间的有效协调体系是落实合伙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合伙人连带破产问题。即由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无量责任,在合伙破产中可否同时以致合伙人破产,我国对该问题也处于回避态度,我认为,随着信用制度的不断完满,赐予合伙人破产选择权能够有效
协调破产免责与一般合伙人无量责任的关系。我国在新破产法中起草中曾这样设计: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够清账到期债
务时,就宣告合伙企业破产,同时宣告全体合伙人破产,若是
合伙人能供应财产清账企业债务,则不宣告全体合伙人破产
而只宣告合伙企业破产,全体合伙人被宣告破产时,各合伙人
的破产清理程序分别进行,合伙企业债权人经过合伙财产破
产分配,未受偿的破差债权部分参加到合伙人破产程序中,就
是说合伙企业的破产以致全体合伙人连带破产,全体合伙人免除自己受连带破产责任的条件是能供应财产清账合伙债务。笔者比较认同该设计,但遗憾的是该设计没有被立法采
纳,使合伙企业破产免责与无量连带责任的矛盾问题没有得
到很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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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