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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四个问题 加强现代信用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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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文信用作为一个意识形态的道德理念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行为准则,既是个法律问题,又是个社会教育问题,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更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本源问题。必须加强研究现代信用建设中的继承与借鉴问题、法制建设问题、社会教育问题及在实际操作中的政府主导,进一步完善现代信用体系。
继承与借鉴问题
市场经济在我国仍处于完善阶段,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信用建设也不例外。
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在信用建设与管理上,几乎都是从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入手,以完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作为组织保障,积极培育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如美国就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关部门针对一些信用问题,对国会出台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提出了强烈要求。到上个世纪60~80年代,美国逐步形成了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的比较完整的信用法律框架,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同时还依法建立了许多有私营参与的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在借鉴经验的同时,我们不能一味强调引进、照搬照抄外国的经验。信用作为伦理道德范畴,必然地具有延续性。我们必须辩证地看问题,既要洋为中用,也要古为今用。
加强现代信用建设要以中国传统信用观为基本,不是空穴来风。首先中国传统信用观与现代信用的本质具有广泛的一致性。中国传统的信用观强调的是坚持“信”的道德标准,要求讲“信”必须以义理为宗、义信一致。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只有诚实不欺,讲求信用,才可能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恪尽自己的社会职责和道德义务,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这些都充分体现了现代信用文明的诚信为本、主体意志自由、平等互利等特质。其次,传统信用观在我国当今经济社会生活中有着深厚而广泛的影响。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孔子、孟子、墨子、管子等儒家思想的“信义为本”的价值信用观已形成,通过几千年的训化,已广泛地成为我国传统信用思想的重要基础。传统的信用观已成为我国具有普遍意义的伦理道德准则,时已至今,仍然是当今社会人们立身处世的根本原则,自我修养的最高境界,社会交往的基本要求,维护社会秩序的道德规范,同时也是我国历代王朝乃至当今政府从政爱民的基本准则。即使在如今受过高等教育的现代年轻人,也或多或少地继承着祖先们的遗训,知觉不知觉地接受着他们的约束。
法制建设问题
现代市场经济就是建立在契约之上的信用经济、法制经济。契约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模式,需要人们在这种社会交往中承担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从签订到履行就必须要商业信用原则来保证。这种商业信用原则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须要上升为一种法律原则,来体现法律范畴内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因此,现代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一种以法律为支柱的契约经济,离开了法律,这种社会关系就缺乏基本的保证。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法律体系,特别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会计法》、《信托法》、《证券法》等法律的颁布,对于强化现代信用观念及建立现代信用体系,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证,对于遏制假冒伪劣商品的出现,打击各种各样的市场欺诈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尽管法制是健全的,但并不能完全杜绝失信现象。造成这种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双方在获取信息方面的不对称性。强势一方往往容易对弱势一方造成欺诈。如商家卖冒牌产品,消费者无法知道产品真伪的信息,无法去认证产品的真伪。因此,这里就有企业、个人防范能力和社会的防范成本问题。形成一个“人人防范”的局面,不仅能有效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也将大大减少社会防范成本。这应该是我们信用立法的重要方向。我们必须尽快通过立法使全社会各企业、个人的信用记录信息得以合法、规范地开放,提升信息弱势方面获取信息的能力,降低获取信息的成本,以保证信息获取的对称性。这不仅是为社会秩序上的正当市场交易、市场竞争提供有力的保护,而且直接为正常交易、正当竞争的经济行为提供必要的信用保证,使纷繁复杂的交易行为、竞争关系建立在平等原则基础之上。通俗地说,就是让双方通过合法途径都能够低成本地彼此了解对方,提高双方特别是信息弱势一方的防范能力,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
社会教育问题
我国是个礼仪之邦,几千年来的文化熏陶,形成了诚实守信的优良道德传统,道德教化一直以来是我国社会教育的重点。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价值混乱、信仰缺失和道德崩溃等问题,并没有出现我们期望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美好景象。
现阶段,我国信用状况用“危机”两字来形容当不为过,失信问题也是我国社会的普遍问题,我们现在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一些人的失信问题,而在于人们对社会缺乏认同感,对建立诚信社会的信心不足,普遍性地信仰缺失。面对沸沸扬扬、浮躁异动的社会气氛,没有坚强的信心、坚定的信仰,思想教育至多是“杯水车薪”、“扬汤止沸”。
当前我们要把讲信用作为社会伦理的底线,作为公民道德的基本原则,在全社会大力进行诚信教育,特别是要大力倡导对全社会具有广泛影响的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的产生是社会性的,每个职业的产生都与一定的社会群体相关,同时每个社会人都离不开别人的职业服务。而职业在目前社会还以群落化为主,一定的职业归属于一定的组织,这就为我们有声势的、集中性的、统一性的教育提供了可能。加之职业道德教育与职业的职责一般是相关联的,对生产效率、服务质量都有良好的促进作用,较为容易地为机关、企业等组织接受,因此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是我们一个十分有效的教育途径。
政府主导问题
政府一方面是经济社会的管理者,充当着裁判的角色,担负着干预调节经济社会运行过程的任务;另一方面,它同时又是市场主体之一,对市场的供给和需求有着重大影响作用。可以说政府的双重身份,决定了政府在经济社会生活、在现代信用建设、构建现代信用体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论是全社会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的培育,还是信用法律的制定与执行都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当前,政府在加强信用建设、构建现代信用体系等方面中,要重点抓好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政府要完善现有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建立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信用政府。这是全社会树立信用观念、建立现代信用体系的关键。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尚未完全解除隶属关系,现代契约关系尚未完全形成,直接干预具体经济活动的事为数不少,如随意行政、不讲信用、行业垄断、寻租活动的泛化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这些问题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忌,也是打造信用政府的障碍。政府必须通过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立足宏观调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从直接的经济行为中摆脱出来,帮助企业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让企业以独立法人的地位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要求,进行自主经营,促使政府与企业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成为平等的法律主体,保证政府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公正性。
其次政府应积极建立健全社会的信用平台。这是政府主导社会信用的有效手段,也是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组织保障。政府在退出直接的经济活动后,要通过各种手段,建立全社会的信用平台。一方面虽然政府自身信用良好,市场又具有自身的调节功能,但市场也存在失灵现象,为了促使经济主体讲信用,政府必须通过工商、银行、证券等部门对所有企业、个人的信用度进行备案,并通过专用信息平台统一口径地向社会开放,以期通过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来有效地规范市场的进出、交易和竞争秩序。另一方面,政府要扶持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在政府主导全社会信用数据的情况下,应该鼓励行业、甚至企业建立相应的信用机制,为本行业、本企业服务;作为全社会信用平台的补充,应允许企业、个人依法创办信用中介机构,合法搜集、开放其他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从而构建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网络,将全社会的企业与个人的信用数据昭示天下。对于那些不讲信用的企业与个人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一个时期内,等于把它排斥在市场经济活动以至社会生活之外,从而强制性地让企业和个人守信如命,把信用作为“第二生命”,以促进全社会加强自身的信用管理,真正使信用成为市场竞争的筹码,获取利益的手段。
(作者系浙江省委宣传部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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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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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