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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运行机制的基本范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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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秉欣一、信用和契约
担保运行机制的前提是信用,基础是契约。货币的出现导致了商品货币交易的扩张,一是地域的扩大,二是时间的延长;货币支付手段的发展,产生信用货币和专门的信用中介机构。“随着支付集中于同一地点,使这些支付互相抵消的专门机构和方法就自然地发展起来。”经济越发展,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越以信用为纽带,每一个经济单位都足以自己得到的信用去平衡自己对别人提供的信用。现代经济就是一种高度发达的信用经济,从人们的行为来研究信用,信用不仅是连结债权债务关系的纽带,而且是一个人或一个组织的品质和形象,是―个单位或―个人是否有资格进入现代经济社会的通行证。而现代信用经济的运行机制本质上是以契约关系为基础,以履行契约为核心,以契约作为整个经济系统,特别是作为向银企双方提供信用担保体系的枢纽。当人们担保与反担保行为能够自觉地全面地准确地纳入契约关系之中,可以说就是现代信用制度和担保体系进入成熟阶段的标志。从微观担保运行来说,缺发键全的信用观念和成熟的信用行为,必然要以其他非担保和非反担保的手段作为信用的补充。如依靠亲友关系,行政权威和不当利益诱导等取得融资担保,其直接后果是债权关系混乱,阻碍了融资关系的市场化;从宏观担保运行来说,维护整个担保体系的运行,也要以正常、高效、稳定的信用循环为基础,如果破坏了信用机制,担保的社会经济效益宏观目标也无从谈起。信用行为中的契约,是――‘种强制力的履约保障手段,是信用关系的物化和人格化,成为检验信用关系,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成熟的标志,因此,建立信用担保运行机制最根本的前提是信用,最坚固的基础是契约。
二、自由选择和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中担保运行的机制的核心是自由选择和公平竞争。在货币借贷担保中,银、企、保(担保)三方都是经济主体,必须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借与不借,贷与不贷,担保与不担保,那种条件可以担保,那种条件下不能担保都要由各方当事人作出自己的选择,不受外在因素特别是强制因素的支配。自由选择是建立现代信用担保制度中一项不可压抑和摧残的原则。
自由选择和公平竞争,是互为表里的。自由选择所强调的是当事人各自的主观意志与权利能力,在各种担保业务活动中,他有权维扩自己的经济利益和发挥好社会利益的推动作用,独立作出最优化的选择,而公平竞争所强调的是多形式、多方位的选择权,也就是担保的市场行为能力,通过竞争,可以排除垄断和封锁,合理分配和利用资源,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有了自由选择后,相伴随的是平等竞争;有了平等竞争的市场条件,才会真正尊重自由选择权。这里需要指出一点,自由选择和平等竞争是在既定的体制和政策规则之下进行的有序营运,而不是毫无章法的为所欲为和恶性竞争。
三、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把自由选择理解为不受规则约束的概念是一种误解。担保运行机制的关键所在是保证权力和义务的对称性。担保业务从一产生就伴随这特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利。担保关系的参与者需要获得某种担保资源或愿意提供某种担保产品的时候,实际上首先需要考虑是否做出确定的承诺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权利是对责任和义务的补偿,责任和义务是获得权利所必须付出的成本,这种普遍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是由个人偏好作出决定的,而是由社会法律法规和公认行为规则来决定的,而且要固化在契约之中。
担保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远远超出了单个人的活动范围,实际上早已扩展为社会性的由权利和义务所构成的链条。一个环节的阻滞和中断,可以引发多个环节,局部网络以及社会性的融资大震荡。由于信用是相互的,每个人的支付能力取决于另一个人的支付能力。在市场经济中,大量的交易是通过信用来实现的,在再生产过程的全部联系足以信用为基础的生产制度中,只要信用链条中断,就会立刻出现信用危机和货币危机。融资担保的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失去对称性,是造成危机的基础。权利和义务一旦失衡,经济大厦和再生产网络就会出现崩溃。因此,权利和义务是构成融资担保大厦的基本构件。权利和义务的形成是可以选择的,要充分体系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要由别人来干预和强制选择。但权利和义务关系确定之后,绝不能容忍任何人为所欲为,也不允许任何人有随意更改这种关系的特权。
四、委托和代理
委托人和代理人是担保行业运行中的经济主体。在建立现代担保制度中必然要涉及对产权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讨论。
在现代经济中,由所有制直接支配企业明显减少,由经营者支配的企业显著增加,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不仅是一种普通现象,而且分离程度将不断加深,所有者只是更多地保持对投资的回报权。目前,从担保业来讲,90%的担保机构是地方政府预算拨款人多数为国有资本。这种状况是否就―定决定了担保运行的低效率?而非国有的担保机构是不是产权形式的最佳选择?它在巾场化运作中就是天然的佼佼者?至今在实践中没有中最完满的答案。产权制度和运行机制有着潜在联系,但不同的产权制度下,运行机制却有许多基本共点。委托和代理关系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中都是存在的,经济发达程度越高,委托和代理关系越具有普遍性,担保行业的委托和代理关系,远比其他产业部门要深刻得多。
银行家之所以被社会器重,是因为他把别人的资本当作“私有资本来利用”。担保业作为一种信用中介,绝大多数资本是政府注入的。如果我国的这部分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者能把政府注入的资本作为自己的“私有”资本来使用,那么,全部信用就变成了自己的资本了,这就意味着党和政府为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所赋予的社会职能就真正落到了实处,某种较为有效的运行机制就形成了。担保机构每一笔贷款担保,经营者都代理所有者经营,在行使代理权时,又不受担保资本所有者的限制;担保机构经营管理者(代理人)决定每一笔担保贷款都以其向银行提供信用担保的形式同他的客户建立授信关系。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又受制于借款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运行机制的形成,与其说决定于产权的性质,不如说决定于委托和代理制的构造方式和相互制约的形式。产权的属性对担保业发展水平和服务方面,并不起决定作用。我国政府独资注入的担保机构存在的弊端,是委托和代理关系的权、责、利不清,甚至出现某种关系颠倒和利益的错位。国有担保机构是一种双重委托关系,政府把经营权管理权委托给部门,部门又委托给―卜――级代理人,如果运行机制遭压抑和摧残,就可能出现两种不良的后果:一是委托人指令下一级代理人从事某项担保业务或间接发放指令性担保贷款,强令向第三人提供授信担保,如政府的政策性贷款担保,带帽贷款等,因为银行体制已转为垂直管辖,地方政府只得向其委托的担保代理人发指令了。二是代理人也有或明或暗地侵犯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如滥用委托人担保资金,把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经济责任转嫁给委托人,损害委托人的资产安全性和正当收益。因此,要理顺担保运行机制,不只是产权制度的改革,更应该着重于委托代理制度的构成和重建,而其中最核心的是如何约束代理人和委托人。
委托和代理制的联结基础在于委托者和代理者的责任和利益关系。委托和代理双方都在一个利益共同体内,共存共荣,互惠互利,所有者不能侵蚀经营的利益,经营者也不能侵蚀所有者的利益。二者关系,和谐共处,趋利避害;良性互动,利益不败。
(作者系贵州省乡镇企业信用提保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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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