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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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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创新金融产品,适应全县中小企业金融业务发展和要求,全力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县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以应收账款的收益作为贷款偿还的担保,并在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发放的贷款。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未来应收账款债权与质押合同不具备明确的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县联社认可的其它形式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系指与贷款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所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集中授信
”的原则。
(一)谨慎择优。各信用社应认真审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资料,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一笔业务,防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风险,
(二)集中授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集中于县联社审批。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应全部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
(二)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并能够提供符合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
(三)已经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五)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有两年以上的交易记录;
(六)信誉良好,近二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上年度纳税列全县100强;
(八)其它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
(二)经营正常,资金实力相当雄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应收账款的能力;
(三)信誉良好,近二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有两年以上的交易记录。且交易正常,能按期履约付款;
(五)信用等级评定达A+级以上;
(六)资产负债率低于60%。
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业务受理后,贷前调查人员除应按照一般的调查方式和内容对贷款申请人(质权人)、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外,还须针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付款计划和获得支付的可能性等进行深入调查,
并重点查询拟质押应收账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质押登记情况,避免重复质押,并提供相关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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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h90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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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