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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箱支票相关法律问题探析.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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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time Case Assemble
海事法苑
“押箱支票”
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文/上海海事法院张健
行业内所称的“押箱支票”是指提取集装箱之前向船公密码,原告向银行请求兑现时遭致退票。原告有权直接行使
司提供作为“抵押”的支票,以作为可能发生的污箱、坏箱票据追索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支票票面金额 87 817元,即
或超期使用集装箱的担保。实践中,押箱支票一般为空白支票。滞箱费和运输费。
押箱支票属于押金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法律性质应为票被告辩称,对于被告逾期还箱的事实并无异议。应船公
据权利质押,是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手段。司代理人星瀚船务的要求,被告提供了一张押箱支票,否则
厘清空白押箱支票的法律性质以及提箱人与船公司之间就押不能提箱。该支票为空白支票,仅仅是被告就后续可能产生
箱支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航运实务以及海事司法的超期使用费等费用而做的担保,被告并未授权原告直接兑
都有重要意义。现该支票。被告认可应支付相应滞箱费以及运输费,但对于
原告主张的滞箱费费率计算标准不予认可,仅同意支付原告
〖案情〗滞箱费 2万元。
原告:上海韩进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锦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裁判〗
原告受涉案集装箱的所有人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以下简称韩进海运)的授权,对集装箱进行管理,并以自履行过程中,因收货人超期使用集装箱而引发的纠纷。依据
己的名义收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费用。2012年 7月,被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收货人负有及时提货和提货后及时归还
持涉案货物的正本提单,向实际承运人韩进海运的代理人上空箱的义务,以便承运人安排其他航次的运输。原告受韩进
海星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瀚船务)换取提货单, 海运的授权,对集装箱进行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收取集装
提取了涉案货物,同时向星瀚船务提交金额和日期均为空白箱超期使用费等费用,故原告有权在本案中提出超期使用费
的支票一张。星瀚船务向被告出具押箱收据,上面写明“应等费用主张。被告虽非实际收货人,但其持有涉案货物的正
韩进海运及胜利航运船公司的要求,收货人在我司进口部换本提单,并换取提货单,实际提取了涉案货物及集装箱,并
取提货单时,要抵押一张支票,支票收款人为上海韩进货运以自己的名义出具支票一张作为“抵押”,对于应支付集装
有限公司,日期和金额均为空白”。2012年 12月,原告收回箱超期使用费以及运输费也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涉
涉案集装箱。2013年 1月,原告根据自己网站上公布的滞箱案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费以及运输费,并无不当。被告应实际
费计算费率表,计算出滞箱费以及运输费共计 87 817元,遂承运人的船务代理人的要求,出具一张金额和日期均为空白
在被告提供的支票上自行填写了上述金额,向银行要求兑现, 的支票。双方就被告逾期还箱的事实并无异议,主要争议焦
但因该支票有支付密码而被退票。点在于被告出具的空白支票的法律性质。原告主张其可以直
原告诉称,被告逾期还箱,产生滞箱费以及运输费共计接持该支票向银行兑现,当遭遇银行退票后已经依法取得向
87 817元。被告对此并未表示异议,并向原告提供了金额及出票人的追索权,故主张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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