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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14.9.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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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条]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
第三条(工作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工作需要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政府有关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城乡规划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对城乡规划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管理体制)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业务受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莲都区、生态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规划管理分局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委托按照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区域特点和中心镇布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设立派出机构,从事指定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派出机构的具体职责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设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
第五条(规划衔接) 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条]
第六条(规划执行)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九条]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编制与修改
第七条(编制计划)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年度编制计划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使用坐标系、高程系统一的地形图。[增加]
第八条(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县(市)域总体规划和总体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
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单独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二条]
单独编制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建议将“城市”改为“不设区市”
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16条、省条例第14条)
单独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同上理由
(另:若既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又编制总规,二者之间如何衔接?)
第十条(其他镇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是两级不同的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第15条及省条例13条,应报镇的上一级政府批准,而不是市政府。)
第十一条(乡、村规划)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八条]
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乡和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市、县(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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