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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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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应单一的固定为某一标准,而是需综合考虑成员与集体组织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认定,依据村民在农村集体的自然状况、生活基础和履行农村集体义务、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情形来综合认定。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具有农业户口。我国目前未实行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相关社会待遇仍存在差距,土地仍是农民的根本保障不应剥夺。一般来说成员存在于一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而该集体经济组织是由较为固定的成员所组成,具有历史延续性,且相对统一,在当前经济发展,人口流动频繁的情况下,认定成员资格,户籍仍应当作为基本参考条件之一。
其次,有无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固定地生产、生活,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即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关联度,以及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贡献力大小作为评定的依据。由于现实中存在“户在人不在”和“人在户不在”等空挂户现象,仅依据单一的户口是不能准确认定成员资格,要综合考虑成员有无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固定地生产、生活,有无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无接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
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确定原则,以长期居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以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且能尽到其他村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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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为标准,以****惯为例外,相互结合,共同来确定。 ”
再次,是否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具有基本生存保障的功能,如同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是界定成员资格的核心标准。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不仅仅是指实际取得了承包土地,更强调的是承包土地的资格;
现实中,一部分农民弃农投商,日常的、现时的生活来源并不以现有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但考虑其目前尚未纳入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仍应将其纳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列。
几种特殊人员资格的认定 1、婚嫁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婚嫁人
员包括出嫁外村的女性、嫁入本村的女性、离婚、丧偶妇女或入赘婿
等人员,该类人员的资格认定除了参考上述一般认定标准外, 还应遵
循公平原则和只享有一处的原则, 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能让婚
嫁人员“两头空”权益受损害,也要避免出现婚嫁人员两头都占有的
特殊情形。
2、空挂户成员资格的认定。空挂户主要指户在人不在的情形,
对这类人员资格的确定,应区分以下情况:一是经本村(组)同意挂
户的,应视为双方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应认定其成员资格;
二是村组虽然同意迁入,但双方书面或口头约定其不享受其它村
民同等待遇的,此类人员虽然将户口迁入,但其基本生活保障并不依
赖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故应认定其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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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三是通过其它方式,未经本村(组)同意将户口落于本村的,应
视为其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达成权利、 义务协议,不具有该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非婚生子女、超生子女的成员资格认定。非婚生子女、超生
子女本人并无任何过错,违反政策是其父母,违法责任应由其父母承
担,其本人应是合法公民,不应受到歧视,其成员资格应予认定,享
有与其他成员同等待遇。
4、因法律或政策原因户口被迁出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特定人员成员资格的确认。主要有大中专学生、服兵役人员和服刑人员。认定大中专学生的成员资格应排除在校攻读硕士学历以上的研究生,因为该部分学生已经基本具备独立获得经济来源的能力,其成员资格不宜保留。服役人员依据国家现行政策,退役后不再分配工作仍需回到原户籍所在地安置,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改
变,其基本生活仍来源于土地,因此应享有分配权,对其成员资格予以保留。服刑人员刑满后仍需回到户籍地生活,仍然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促进其积极改造,其成员资格应予以保留。
资格认定程序当事人用于证明自己成员资格的材料一般为村集体组织盖章的证明,实践中,该证明一般由村集体负责人盖章出具,未经过广大村民的认可或者村民代表的同意,此类证明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容易引起群众的不满,造成新的不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主体认定农村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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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成员资格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之一,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为认定主体较为合适,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现有条件下,由村民委员会作为认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主体切实可行。首先,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又作为村民的固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与成员资格认定息息相关。其次,村民委员会有权对本集体财产行使管理权。再次,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我国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成员是农村村民,村民委员会能够在最大程序上体现既定成员的意志,因此,村民委员会应当作为认定成员资格的主体。省政府发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就赋予了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成员资格的权利,同时规定了认定的程序是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并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程序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会影响到既有成员利益,为了避免既有成员利用其在位优势排除或阻碍符合条件的成员进行资格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还应做到:
1、完善成员资格认定程序。认定程序可考虑分四个阶段进行:
1)申请阶段。由成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认定其为该经济组织的成员;
申请书应表明申请认定的理由和成员信息。
2)信息公布阶段。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所有成员公布申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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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个人相关信息和提出申请时间,以做到信息公开化,接受群众监督、审查。
3)异议阶段。既定成员可以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和事由进行异议,申请人也可以针对既定成员的异议进行说明。
4)决议阶段。认定成员资格是涉及村民利益重大事项,应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表决,以三分之二同意通过为原则。如果会议通过之日是在户籍迁到该集体组织之日之前,成员资格应自户籍迁到该集体组织之日起开始取得。因为成员资格的取得目前仍以户籍为一般原则。如果会议通过之日是在户籍迁到该集体组织之日之后,成员资格应自会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取得。
2、完善监督程序。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
处等上一级政府机构应对成员资格的认定发挥正确的引导作用,并履行好监督职责。
3、行使司法救济权。为减少村民委员会否定成员资格的随意性,有效避免村民委员会恶意否定成员资格,对村民委员会作出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成员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司法救济权。《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该集体组织成员对村委会资格认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完善成员资格认定程
序,辅之有效的司法监督程序,才能切实有效的保护好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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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的合法利益。综上所述,农村集体经济在发展改革实践中已凸显一系列的问题,尤其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内部引发的分配权益问题显得格外突出,应尽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立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规范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保障农村集体资产的安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根据《省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界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员资格界定的基本原则(1)依法界定原则。本意见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符合《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界定的村经济合作社员,通过股份合作制度改革后,过渡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社员股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根据《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为相关规定界定。
2)民主公开原则。对《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以外的人员参照《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必须在村社公示栏公示。
3)享受一处原则。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成员资格原则上一人一处确认,不得重复,但也不能一处也不着落。
二、成员资格界定一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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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籍(农业户籍,含整村农转非的)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农村居民,为本村解决合作社社员(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同):
1)开始实施农村双层经济体制时原生产大队社员;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
3)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4)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5)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
人员。
(二)根据《(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出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
1)部队当兵的或初级士官;
2)全日制大中院校学生;
3)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
人员。
(三)根据《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须经应到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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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员资格界定的程序;
1、提出初步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以上相关依据,提出符
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初步人员名单。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
格的初步人员名单在公示栏公示。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公示后反馈的情况进行审
理,做出解释或者纠正。
。需要界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初步人员名
单报镇街初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初步人员名单提交代表
大会审议通过。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以及联席会议、代
表大会会议记录、公示证明、申请登记表等相关材料上报镇街“三资”
代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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