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编综述
第一章民间组织概述
“民间组织”是一个近年来被经常使用的概念。其广义的解释
是:所有非政府的、非企业的社会组织都是民间组织;狭义的解
释是:民间组织是合法的、非政府的、非营利的、非党派的、非
成员组织的、实行自主管理的民间志愿性社会中介组织,致力于
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还有一种中间的解释是去掉第二种解释中
“非成员组织的”限定,即把成员组织(只有具备一定资格的人才
能参加,其组织虽然具有公益性但优先考虑成员利益,如行业协
会、专业协会等)包含在内。
从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对民间组织这个概念的使用看,基本上
与上述的第三种解释相当,包括了社团与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组
织。由于社团与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互相独立的法律制度,因此,
“民间组织”这一概念并无法律上的意义,而仅仅是一个方便的称
呼。本书所指的民间组织也采用这一方便的称呼,其具体所指包
括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组织。本书的第一编则首先对民间
组织进行概述。
第一节民间组织的特点和类型
一、社团的概念和种类
(一)社团的概念
美国当代著名社会学家布芬认为,社会组织可以分为四种基
本类型:经营性组织、互益性组织、社会服务组织和公共服务组
织。经营性组织是指以最大利益为目标的企业组织,如工厂、公
司等;互益性组织主要是指谋利于成员的组织,如工会、兴趣团
体等;社会服务组织是指那些致力于服务对象的组织,如学校、医
院等;公共服务组织则是指服务于社区公共利益的组织,如政府、
图书馆等。在这里,互益性组织就是社团。
年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社团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
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是我国对“社团”这个概念的最权威
的解释。如果我们把社团的这个界定细展开来,那么,就不难发
现社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组成自愿性
社团的成立是基于公民的自愿和互利(社团内成员之间存在
某种共同需要或共同的利益)的需要,其经费来源于自筹,或来
自于社会捐助,或取之于成员所交会费。组成自愿性是社团与公
共服务组织的最大区别。政府行政组织、图书馆等公共服务组织
的基本功能是公共管理与服务,其成立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经
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来源于公共收入纳税人所交税款。
社团组织的组成自愿性还体现在社团的宗旨是实现会员的共
同意愿。社团章程由会员制定、修改,社团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是决定社团重大事务的最高权力机关。也就是说,社团宗旨、
业务范围、重大活动、管理机构的组成、解散等问题,由会员通
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来决定。
内部互益性
社团与社会服务组织或许最难区分,因为二者在许多方面相
近或相似。有的社团也从事某种社会服务活动,如慈善组织从事
的社会扶助活动,而有的社会服务组织也从事非营利活动。但二
者之间的界限却是分明的:社团内部具有互益性,而社会服务组
织内部则是劳动与报酬间的交换关系;社团把满足成员的需要、为
成员提供服务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成员加入社团的目的也十分
明确,就是想通过社团组织获得其仅靠自己工作单位所无法满足
的需求。而对于社会服务组织来说,其成员的加入是为了谋生,是
想通过他们为组织的劳动获取报酬,作为其借以谋生的手段,二
者之间是提供劳动和给付报酬的交换关系。虽然社会服务组织也
为社会提供某种服务,但其内部成员间并不是一种互利关系。
团体非营利性
社团与经营性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非营利性与营利性。社团
是基于成员利益的需要相聚而成,是以互益为基本宗旨,其存在
的目的决定了社团的非营利性特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条第款规定“: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而企业、公司
等经济组织则不同,其设立即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其生产、经营
等一切活动无不围绕着利润运转,营利性是经营组织的天性。
需要说明的是,社团的非营利性并不意味着社团不能进行任
何收费或者不能开展可以赚取利润的活动,而只是表示社团取得
的财产不能分配给会员。社团因为各种活动取得的财产必须用于
其目的和事业。
(二)社团组织的分类
由于众多社团的阶级属性、阶层、利益、行为倾向、社会职
能、成员成份以及职业分工和年龄构成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社
团组织状况和类型的多样性。对于我国社团组织状况,目前的分
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民政部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
知》年月日)中,根据社团的性质和任务综合来划分,
把社团分为学术性团体、行业性团体、专业性团体和联合性团体。
学术性社团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其中又可分为自然科
学类、社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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