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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责任保险条款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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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物业治理企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条凡取得物业治理资质证书,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治理企业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物业治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治理效劳时,因过失而致使第三者患病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殊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以下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依据本合同的商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商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消失以下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将保险单中列明的某一或全部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物业治理全部托付给他人治理;(注:泳池承包算不算托付治理?假如算,那物业的保费就等于白交)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物业治理资质证书而从事物业治理活动;
(三)被保险人聘用未取得物业治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治理活动;
(四)被保险人挪用专项修理基金或擅自转变物业治理用房的用途;
(五)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地区或在中国香港、澳门特殊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从事物业治理活动。
第六条以下缘由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全部意外都有可能是物业方过失,何为重大?如何界定);
(二)战斗、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惧主义活动、罢工、暴动、***;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五)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第七条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损害及其全部或治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在合同或协议中商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担当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此条与保险员介绍的物业方应担当的赔偿责任都属于理赔范围有冲突);
(三)罚款、罚金及惩处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担当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准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根据其次十三条的商定,认为被保险人供应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准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供应。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恳求的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以下简称为“索赔人”)的赔偿保险金的恳求后,应当准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简单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殊简单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掌握的缘由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协商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商定的,保险人应当根据商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商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恳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依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照实告知。
投保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毁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有意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照实告知的状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根据本合同的商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商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商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商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商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担当保险责任。
假如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商定日期交付其次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担当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根据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担当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是指根据付款商定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当交纳的保险费总额。
第十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急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准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商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急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爱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治理,实行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开或削减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商定的状况进展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退担心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仔细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根据商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其次十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实行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削减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二)准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缘由、经过和损失状况;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准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准时知道或者应当准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爱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帮助保险人进展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阻碍保险人进展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缘由或核实损失状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局部不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一条被保险人收到索赔人的损害赔偿恳求时,应马上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商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担当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供应其所能供应的资料和帮助。
其次十二条被保险人得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马上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准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供应有关文件,并赐予必要的帮助。
对因未准时供应上述通知或必要帮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三条被保险人恳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供应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收据;
(二)事故报告书;
(三)财产损失清单;
(四)医疗证明、死亡证明或残疾程度鉴定书;
(五)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供应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商定的索赔材料供应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状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局部不担当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其次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以下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根底:
(一)被保险人与索赔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其次十五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其次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根底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率)后进展赔偿,但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屡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其次十七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在其次十六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每次事故免赔额(率),但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
在保险期间内假如发生屡次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10%。
假如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根据本合同保险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占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其次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假如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一样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担当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担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照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局部。
其次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恳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供应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状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恳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恳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恳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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