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电子交易规则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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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电子交易规则汇编
目录
长春粮食交易市场交易规则 2
长春粮食交易市场交易会员管理办法(07版) 6
长春粮食交易市场订单专场交易细则(07版) 9
高粱订单(07版) 15
粳稻订单(07版) 17
粳米订单(07版) 20
玉米订单(07版) 24
订单专场交货申请表 27
订单专场交货匹配结果暨协议 31
仓单抵顶履约担保金业务管理办法(07版) 33
仓单抵顶履约担保金业务办理申请表 34
仓单抵顶履约担保金业务解除申请表 34
订单风险管理办法(07版) 36
长春粮食交易市场招标、拍卖专场交易细则(07版) 39
招标专场申请表 43
招标专场申请受理及确认凭证 47
拍卖专场申请表 48
拍卖专场申请受理及确认凭证 52
招标、拍卖专场交货质量管理办法(07版) 53
招标专场交货协议 57
拍卖专场交货协议 59
长春粮食交易市场指定仓库管理办法(07版) 61
指定仓库仓储协议 65
长春粮食交易市场指定厂库交货管理办法(07版) 69
指定厂库交货进度协议 72
长春粮食交易市场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长春粮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组织粮食及其他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接受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条为规范交易活动的参与方法和业务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市场组织的所有交易活动,参与者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参与范围
第四条市场在采集需求后组织实施特定品种、等级的粮食或其他农副产品的交易活动。
第五条由市场规定交易会员、指定仓库、结算银行需具备的条件,符合条件的由市场认定其资格后参与交易活动。
第六条交易会员、指定仓库、结算银行在交易活动中的职能如下:
(一)交易会员向市场租用交易摊位从事交易活动;
(二)指定仓库向交易会员提供仓储物流服务;
(三)结算银行向市场、交易会员、指定仓库提供资金划拨服务。
第三章交易业务
第七条市场以下列方式组织交易业务:
(一)招标专场:买方交易会员挂牌,卖方交易会员发出竞价交易指令最终成交;
(二)拍卖专场:卖方交易会员挂牌,买方交易会员发出竞价交易指令最终成交;
(三)订单专场:市场以订单形式挂牌,买卖双方交易会员分别发出竞价交易指令按价格、时间顺序匹配成交;
(四)订单择购专场:市场以订单形式挂牌,买卖双方交易会员分别发出竞价交易指令按价格、时间顺序匹配成交,在约定买入价格的前提下由买方交易会员向卖方交易会员支付订金;
(五)订单择销专场:市场以订单形式挂牌,买卖双方交易会员分别发出竞价交易指令按价格、时间顺序匹配成交,在约定卖出价格的前提下由卖方交易会员向买方交易会员支付订金。
第八条市场采用电子交易系统实施交易业务。交易会员通过计算机网络通信以电子签名认证身份后连接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双方成交时,由电子交易系统记录成交时间、内容,并向成交双方发出成交结果回报。
第九条交易会员经由电子交易系统成交即双方达成交易合同。
第十条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时间由市场提前发布。
第四章交货业务
第十一条交易会员达成交易合同后,在规定期限内由市场组织交货,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在指定仓库或指定仓库以外地点进行货物交接。
在指定仓库进行货物交接的,指定仓库验核、保管并协助发运货物。需要质检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的,由指定仓库配合完成。
在指定仓库以外地点进行货物交接的,由市场或指定仓库协助交易会员办理。
第五章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交易会员用于交易业务、交货业务的资金由市场统一结算,通过结算银行完成结算资金的划拨。
第十三条结算可分为以下类别:
(一)手续费结算:交易会员在交易成交、办理货物交接时,市场结算交易会员应付交易手续费、交货手续费;
(二)履约担保金结算:交易会员在规定履约担保金的交易成交时,市场代交易会员结算应留存履约担保金。留存金额可根据履约风险在合同履行前进行适当调整。履约担保金是暂扣的交易会员留存资金,在合同履行完毕或提供其他有效担保后全额释放;
(三)货款结算:交易会员在办理货物交接时,市场代交易会员结算应收应付货款;
(四)补偿金结算:交易会员按规定程序转让或解除合同时,市场代交易会员结算应收应付补偿金;
(五)账面盈亏结算:交易会员履行合同前,市场按行情变动情况代交易会员结算账面盈亏。出现账面盈利时不增加结算资金,出现账面亏损时,按账面亏损数额暂扣结算资金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六)仓储物流服务费结算:指定仓库向交易会员提供仓储物流服务时,市场代指定仓库及交易会员结算应收应付费用(指定仓库未开通此项业务时,可按市场统一公布的收费标准与交易会员单独结算);
(七)订金结算:交易会员在规定订金的交易成交时,市场代交易会员结算应收应付订金。
第十四条市场在结算银行设立结算账户,按交易会员分账管理资金,结算后生成数据报表供交易会员查询核对。
第十五条交易会员应在结算账户内留存足够资金以确保结算及时完成。
第六章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市场采用数据电文等方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以及在互联网设置的网站对交易会员发布公告、交易行情、成交结果、结算数据等需发布的信息。
第十七条转发市场所发布信息需经市场同意,市场对转发信息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交易会员应正确使用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及时确认市场所发布的信息。市场对交易会员操作不当、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市场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变更交易时间、暂停交易活动、调整交易业务、结算业务及提前结束合同等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故障等市场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会员出现结算或交货危机,对其他交易会员、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场依据本规则及相关规定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交易规则的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交易会员的财务、资信、合同的履行状况;
(三)监督、检查指定仓库、结算银行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市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下串通交易;
(二)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三)提供虚假数据、资料;
(四)拖欠应付或应留存资金;
(五)泄露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六)不协助或妨碍市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七)破坏正常供求关系,扰***易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则或相关规定的行为属于违规。市场有权对违规行为采取限制性措施或处罚。违规情节构成犯罪的,可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交易合同等交易活动中所达成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违约责任确定后,市场有权代违约方以其履约担保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为限,向守约方进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发现市场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有权向市场举报。经查证核实后,由市场严肃处理并通知举报者。
第九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市场所做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场提出复议申请。在市场做出复议结果前,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交易会员、指定仓库、结算银行之间发生的有关交易活动的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书面提请市场调解。经市场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市场监督执行。
第二十八条交易会员、指定仓库、结算银行之间或交易会员、指定仓库、结算银行与市场之间发生的有关交易活动的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市场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长春粮食交易市场。
第三十条长春粮食交易市场可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业务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正式发布日起生效。
长春粮食交易市场交易会员管理办法(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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