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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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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doc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摘要:我国合同法将第三人利益合同视为债的履行方式的一种,即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而不是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对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却置之不理。因此,从第64条在合同法总则中的位置看来,它只是关于履行方式的规定,并无涉他效力。
关键词:第三人;合同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0-0262-01

一、我国现行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不足
第三人利益合同指,第三人可依该合同而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合同,即直接发生第三人享有独立债权效力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虽有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但其规定过于简单且内容不甚完善,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应在汲取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对成熟和完善的立法例来对我国相关的制度进行完善。
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似乎对有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做了规定,但存在以下问题:
(一)编制体例上的不足
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而我国《合同法》第64条,将向第三人给付的情形规定于合同履行一章,分明是将之视为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而非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而其他国家均将其编制于合同总则中,在编制上就反映出第三人利益合同为特殊合同之一种。
(二)内容上的欠缺
除了在《合同法》编制体例上的缺陷,从合同法第64条规定的内容所生之效果来看,依德国、日本民法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关系到第三人仅仅是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外在表现形式,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核心和本质在于确认第三人依据合同取得的法律地位和保护第三人根据合同所取得权益。第三人利益合同得以产生两种效果一是第三人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另一是债权人取得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权利。而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仍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般理念,当事人约定有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形,第三人对债务人根本不能取得任何权利,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而非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依该条规定,债务人对第三人不负任何直接义务,但债权人而债权人也不能取得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的权利,只能享有对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完善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和合同相对性原则关系的协调
我国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相对性原则,但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许多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来看,合同相对性原则事实上存在于我国的合同法当中。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存在是不是在立法上的前提就是否定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上是否已经衰落建立完整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是世界合同法发展的重要趋势,但必须明确的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仍是司法和立法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即便是在第三人利益合同领域里,第三人和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有相当的相对性,不是任何第三人皆能主张合同权利,只有合同将其确定为享有合同权利的第三人才能主张合同权利。
(二)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在立法体例中的位置
德国民法典将第三人利益合同规定在因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一章,法国民法典将其规定在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一章。就我国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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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ing_xiong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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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