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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者更应自觉接受监督.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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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者更应自觉接受监督
监督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与人大常委会行使其他法定权力一样,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为此,监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监督法第14条、第12条、第27条等条文规定,人大常委会在具体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报告及处理情况等,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这些规定,既是为了保障代表对人大工作的知情权,也是为了便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常委会的工作。
监督法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此原则体现在监督法多处条文之中,它是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的重要保障。
但是,作为监督者的人大常委会如果不按监督法的规定去办,甚至该监督的不监督或者监督失范、监督不当,监督效果令人失望,应该怎么办?监督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从实践意义来看,监督者更应自觉接受监督。只有这样,人大常委会才会不辱使命,更好地履行监督者的监督职能。这无疑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
监督者自觉接受监督,首先,要更新监督理念。牢固树立权力源自人民,行权为了人民的观念,强化依法行权意识,牢固树立越权违法、越权无效,失职违法、失职问责,程序违法无效的观念,力戒不作为或乱作为,真正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尽职尽责,对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负责,对人民负责。其次,要坚持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敢于对
“一府两院”的违法和失职行为说“不”,敢于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与恶性膨胀的所谓特权相对峙和较量。同时,要善于用足用好监督法规定的方式方法,把握好监督的“度”,力求监督实效。第三,要保持良好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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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