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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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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国家林业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暂行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林业局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林业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及业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差旅费标准。特殊情况下,京外单位可参照所在地财政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因特殊业务需要自备交通工具出差的,相关的租赁费用、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等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住宿费标准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标准。
第十三条部级及相当职务(职称)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职称)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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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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