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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险理赔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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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选建工险理赔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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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章工程保险概述
第二章主条款定义
第三章工程内容
第四章高速公路查勘及定损
第五章特别条款解释
第六章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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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工程保险概述
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而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
国际工程保险人协会(IMIA)将工程保险业务分为四大类:1、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及其工程保证保险;2、机器损坏保险、锅炉爆炸保险和其他;3、电器设备保险;4、利润损失保险。
狭义工程保险主要指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及其工程保证保险(CAR、EAR、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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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工程保险概述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有三方面的意义:①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了界限;②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③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即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所补偿损失的最高限度。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金额是保险利益的投保表现
保险标的的损坏并不代表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损失,也就是说并不代表保险人的赔付责任。
无赌博、无道德风险、无不当得利既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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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工程保险概述
最大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的最高指导原则,是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同时也是合同法中的两大基本原则之一。
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信守诺言,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基于:保险合同属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合同;单个保险合同具有非真正的等价性。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法中的体现:投保人、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的最大诚信义务(告知);被保险人(投保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的最大诚信义务(保证义务、防灾义务、危险增加(危险事故)通知义务;被保险人不得进行保险欺诈义务;足够的偿付能力、及时赔付义务、弃权与禁止反言);禁止不当得利的损失补偿原则(重复保险、保险竞合、超额保险、代位追偿);保险利益原则;格式条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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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工程保险概述
损失补偿原则
赔偿基础:重置价值(建筑工程一切险)
限制: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人身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重置价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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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工程保险概述
近因原则
因果关系:先后相继出现的客观现象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先出现的引起某种现象为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为结果。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才是因果关系的本来意义。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近因: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最有影响力,起到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
单一原因、多个原因。
多个原因: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因果关系不是链状,而是网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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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主条款定义
物质损失责任范围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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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主条款定义
物质损失除外责任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份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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