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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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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7月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
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
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以下统称学生)的学
籍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院承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
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继续教育学院承担非
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
录取通知书、招生考试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
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
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
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二周报到。
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
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
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1:.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办公会议决
定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取消入
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
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但有本规定
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
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情形的,取消学籍。
取消学籍的决定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外国留学
生在入学前应征服兵役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
役后一年;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
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在入学体检中被发现身心健康状况异
常,不适宜在校学****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
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取消学籍、保留
入学资格一年,或者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休学;
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也不申请休学的,取消学籍。
第九条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保留期
限届满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书,经学校批准后作为应
2:.
届新生,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依
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前还应当
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
医院复查。
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书或者恢复健康的证明的,视为放
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生每学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注册日期,持
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由加盖注册印章,进行注册。学生有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院系提交申
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二周注册。逾期
不注册的,予以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
交申请书的除外。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休学;
(二)保留学籍;
(三)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的;
(四)学****年限届满的。
学生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依照
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复学后进行注册;有前
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处理。
3:.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按照教学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
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以下统称课程)的学****和考核,考
核合格的可以取得课程相应的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在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年限内
无法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向学校申请延长学****br/>年限:
(一)研究生一次可以申请延长一学期或者一学年,
最多延长二学年;
(二)全日制本专科生一次可以申请延长一学年,最多
延长一学年;
(三)非全日制本科生一次可以申请延长一学年,但延
长后,非全日制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最长学****年限不得超过七学
年,非全日制高中起点升本科学生最长学****年限不得超过九学
年。
申请延长学****年限的,应当在学****年限届满前向所在院系
提交申请书。
第十四条学生在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年限内
应当在每学年初按照学校公布的专业缴费标准缴纳学费。
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按照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年限
足额缴纳学费。
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生参加学****的课程学分总数超
过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五学分以上的,应当按照学
校公布的标准补缴超出部分的学分学费。
4:.
重修课程或者在学期中退课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公布
的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
助。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方式参加课程
的学****和考核。研究生入学后还应当在导师的指导下制订培养计
划,按照教学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选择参加课程学****和考核。
选择参加课程学****的学生人数超过课程限制的,学校可
以决定入选学生名单。学生不得参加没有入选课程的学****和考
核。
学校未予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的学****和考核。第
十六条学生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参加课程
学****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退课,但学校规定不得在学期
中退课的课程除外。学校同意学生退课的,不记录学生参加该
门课程学****和考核的情况。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学****无法按时参加
的,应当事先请假、获得批准。
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生未经批准,在参加课程学****过
程中缺席课时数或者缺交作业次数超过教学规定总数三分
之一的,教师可以取消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视为考核不
合格;连续二周不参加课程学****的,予以退学处理。
5:.
非全日制本科生未经批准,在参加课程学****过程中缺席课
时数或者缺交作业次数超过教学规定总数三分之一的,平
时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八条学生基本掌握课程教学内容,符合教学要求的,
选课后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免听课程,直接参加课程考核,
但教学培养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生免听课程的,不予减免学费。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考核方式按照学校
规定和课程教学目标确定。全日制本专科生期末考核成绩在该门
课程考核成绩中所占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七十;非全日制本科
生期末考核成绩在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中所占比例为百分之
八十五,平时考核成绩在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中所占比例为百分
之十五。
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生课程考核成绩评定采用浮动
计分制,合格的成绩分为A、A-、B+、B、B-、C+、C、C-、
D和D-,不合格的成绩为F。社会实践和有专门规定的课程,
考核合格的成绩为P,不合格的成绩为F或者NP。非全日制
本科生课程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课程
考查合格的成绩为通过,不合格的成绩为不通过。
教师应当在课程教学大纲中载明课程考核方式和成绩
评定办法,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成绩为A和A-的学生人
数应当不超过该门课程学生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6:.
第二十条学生因学校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患重病或者
意外伤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在课
程考试前申请缓考。学生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申请缓考的,应
当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缓考成绩如实记载。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规定
申请补考或者重修,但课程不能补考或者重修的情形除外。补
考后考核合格的,考核成绩记为D-、P或者及格;重修课程的各
次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出具成
绩单。成绩单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生取得的各门课程考核成绩换
算的绩点和学分数乘积之和除以课程学分总数,是其取得的
平均绩点。社会实践和有专门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不计入平均
绩点。
课程考核成绩和绩点的换算关系见下表:
成绩AA-B+BB-C+CC-DD-FPNP
//
百分补
90858278757166626060
制参考
~~~~~~~~~≤59~≤59
考标合
1008984817774706561100
准格
7:.
第二十三条学生参加校外课程的学****和考核,取得成
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承认、转换
和记载。
第二十四条全日制本专科生按照学校规定申请参
加学程课程和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课程学****完成全部课程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退学或者开除学籍中断学业,在校
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注销学籍以
后,在二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其中
断学业以前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
以认定的,学校予以转换和记载。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考核,
考核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予以退学处理,但国家有特殊培
养要求的情形除外。
全日制本专科生在学****年限届满的一学年以前,一学期
内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分总数超过十学分、
的,学校予以警示;累计二次受到警示的,转为试读生;累计三
次受到警示的,予以退学处理,但国家有特殊培养要求的情
形除外。
第二十七条学生对所学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有兴
趣和专长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8:.
(一)按照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不得转专业的;
(二)学校在录取前与学生约定不得转专业的;
(三)全日制本科生、非全日制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入学
后学****超过二年的;
(四)非全日制高中起点升本科学生入学后学****超过
三年的;
(五)非全日制本科生入学后不满一年的;
(六)已经转过专业的;
(七)从其他学校转入的。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学校
规定申请转专业或者更换导师:
(一)学校安排其所学专业的;
(二)导师工作调动,不再继续担任导师的;
(三)导师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的。
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为
硕士研究生,具体办法由研究生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科生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
之一,但学校安排其所学专业,或者在入学三个月后有新发现的
生理缺陷、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学****所学专
业,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所在院系证明,认为可以学****其
他专业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
9:.
参加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全日制本科生退役复
学后,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入任何专业,但国家有特别规
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条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学****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按照国家规定不得转学
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其他学校的学生转入,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预计一学期内超过
六周无法在校学****的,应当休学:
(一)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经学校
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的;
(二)赴其他单位交流学****的;
(三)参与创业实践的;
(四)其他无法在校学****的情形。
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生一次可以休学一学期,但学****br/>年限内休学累计均不得超过二学年。非全日制本科生一次可
以休学一学年,但休学后,最长学****年限不得超过本规定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时限。
学生的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经学校指定
的医院诊断,认为无法继续在校学****的,予以退学处理。
10:.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和
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发现学生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的情形,可以通知学生休学。学生应当在学校同意休学或者收
到学校休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当在休学期限届满后二周内向
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复学,依
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进行注册。学生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休学的,复学前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
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
逾期不提交复学申请书或者恢复健康的证明的,予以退
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经学
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应当继续休学,但休学累计
已经达到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或者学校指定
的医院认为无法继续在校学****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参加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外国留学生应征服兵役的,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在赴联合培
养学校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11:.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当在保留学籍期限届满前向学
校提交复学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复学,依
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进行注册。逾期不提交复学申请书的,
予以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不给予其
在校学****学生待遇。
第三十八条学生复学后,所在院系可以根据教学培养
方案指导其制订学****计划。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
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
制度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学校将学生的鉴定、表彰、奖励、纪律处分材料真实完
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
以退学。
第四十一条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或者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办公
会议同意退学或者予以退学处理的,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12:.
第四十二条对学满一学年退学,未达到学校结业要求的
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学****未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
校发给学****证明。
第四十三条学生学完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
合格,可以申请毕业。
第四十四条学生未达到毕业要求,但研究生未通过毕业
论文答辩或者预审外,取得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全日
制本专科生取得的学分数超过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的
百分之八十,非全日制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课程不满三门,非全日制高中起点升本科学生考核成绩不合格
的课程不满四门,可以申请结业。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毕业或者结业
的,不予受理:
(一)休学;
(二)保留学籍;
(三)学费尚未缴清的;
(四)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学生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并且学****年限届满的,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强制措施解除。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学
生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毕业或
者结业。
第四十六条学校受理毕业和结业申请后,经审查,符
合本规定要求的,准予毕业或者结业,发给毕业证书或
13:.
者结业证书;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予毕业或者结业,但
应当说明理由。
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前,应当办结离校手续。第
四十七条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而取得结业证书
的博士研究生在结业后二年内、硕士研究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
以按照学校规定修改毕业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合格后
可以申请换发研究生毕业证书。未通过毕业论文预审而取得结
业证书的研究生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取得结业证书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在结业后二年内可以
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补修、重修相关课程,合格后可以申请换发
本科毕业证书。
学校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要求,学生在返
校修读期间未受过刑事处罚的,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
坏,不予补发、换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出具毕业证明
书、结业证明书、肄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
力。
第四十九条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以
后,发现学生在注销学籍以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毕业证
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一)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
学籍的;
14:.
(二)违反学校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
书的。
国防生毕业后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学校撤销毕业证
书。
第五十条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决定、取消学籍决定、纪
律处分决定、退学决定、撤销毕业证书决定、撤销结业证书
决定、撤销肄业证书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向学校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学籍:
(一)毕业;
(二)结业;
(三)转学;
(四)退学;
(五)取消学籍;
(六)开除学籍;
(七)死亡。
学生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签
发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注销学籍;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
的,应当根据签发的接收函注销学籍;有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
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生效退学决定书、取消学籍决定书或者
处分决定书注销学籍;有前款第七项
15:.
规定情形的,应当根据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注
销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应当在注销学籍后十日内办理离
校手续。
第五十三条继续教育学院可以结合非全日制本科
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继续教育学院制定的变通规定,
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可以根据
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学校与定向招生、培养、就业和委托培养单
位订立的协议同本规定有不同约定的,适用协议的约定。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届满、内,包括本数;不满、
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研究
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高
职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
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
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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