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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特殊婚姻家庭关系
§1第一节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2第二节涉侨、涉港澳台的婚姻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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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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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节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标准
、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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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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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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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结婚
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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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涉外离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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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三、涉外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亲子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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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四、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这里所规定的“扶养”一词是广义的,包括《民法典》中的扶养、抚养和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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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五、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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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涉侨、涉港澳台的婚姻和收养
§、涉侨、涉港澳台的婚姻
§、涉侨、涉港澳台的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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