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该【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是由【小吴】上传分享,文档一共【18】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平安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说明产品平安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那么。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当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当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和接收相关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相关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组织保健食品审评,管理审评专家,并依法承当相关保健食品备案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查验机构〔以下简称查验机构〕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
第七条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当法律责任。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与注册或者备案相关的现场核查、样品抽样、复核检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电子化注册与备案。
第二章注册
第九条生产和进口以下产品应当申请保健食品注册:
〔一〕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以下简称目录外原料〕的保健食品;
〔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除外〕。
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是指非同一国家、同一企业、同一配方申请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保健食品。
第十条产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功能目录。
第十一条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厂商。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由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者由其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
境外生产厂商,是指产品符合所在国〔地区〕上市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申请保健食品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以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二〕注册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人、研发时间、研制过程、中试规模以上的验证数据,目录外原料及产品平安性、保健功能、质量可控性的论证报告和相关科学依据,以及根据研发结果综合确定的产品技术要求等;
〔四〕产品配方材料,包括原料和辅料的名称及用量、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必要时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原料使用依据、使用部位的说明、检验合格证明、品种鉴定报告等;
〔五〕产品生产工艺材料,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简图及说明,关键工艺控制点及说明;
〔六〕平安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材料,包括目录外原料及产品的平安性、保健功能试验评价材料,人群食用评价材料;成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菌种鉴定、菌种毒力等试验报告,以及涉及兴奋剂、违禁药物成分等检测报告;
〔七〕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种类、名称、相关标准等;
〔八〕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产品名称中的通用名与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
〔九〕3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
〔十〕其他与产品注册审评相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首次进口保健食品注册,除提交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效劳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为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的资质证明文件;
〔二〕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效劳机构出具的保健食品上市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或者产品境外销售以及人群食用情况的平安性报告;
〔三〕产品生产国〔地区〕或者国际组织与保健食品相关的技术法规或者标准;
〔四〕产品在生产国〔地区〕上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
由境外注册申请人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交?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及其复印件;境外注册申请人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四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注册的,应当即时告知注册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注册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注册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注册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注册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一并送交审评机构。
第十六条审评机构应当组织审评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查验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组织检验机构开展复核检验,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评工作,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提交综合审评结论和建议。
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审评时间的,经审评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延长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审评机构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中的以下内容进行审评,并根据科学依据的充足程度明确产品保健功能声称的限定用语:
〔一〕产品研发报告的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二〕产品配方的科学性,及产品平安性和保健功能;
〔三〕目录外原料及产品的生产工艺合理性、可行性和质量可控性;
〔四〕产品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的科学性和复现性;
〔五〕标签、说明书样稿主要内容以及产品名称的标准性。
第十八条审评机构在审评过程中可以调阅原始资料。
审评机构认为申请材料不真实、产品存在平安性或者质量可控性问题,或者不具备声称的保健功能的,应当终止审评,提出不予注册的建议。
第十九条审评机构认为需要注册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注册申请人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补充材料;审评机构收到补充材料后,审评时间重新计算。
注册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或者未完成补正,缺乏以证明产品平安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审评机构应当终止审评,提出不予注册的建议。
第二十条审评机构认为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及时通知查验机构按照申请材料中的产品研发报告、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并对下线产品封样送复核检验机构检验。
查验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报告送交审评机构。
核查报告认为申请材料不真实、无法溯源复现或者存在重大缺陷的,审评机构应当终止审评,提出不予注册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复核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申请材料中的测定方法以及相关说明进行操作,对测定方法的科学性、复现性、适用性进行验证,对产品质量可控性进行复核检验,并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检验,将复核检验报告送交审评机构。
复核检验结论认为测定方法不科学、无法复现、不适用或者产品质量不可控的,审评机构应当终止审评,提出不予注册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境外现场核查和复核检验时限,根据境外生产厂商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审评涉及的试验和检验工作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选择的符合条件的食品检验机构承当。
第二十四条审评机构认为申请材料真实,产品科学、平安、具有声称的保健功能,生产工艺合理、可行和质量可控,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科学、合理的,应当提出予以注册的建议。
审评机构提出不予注册建议的,应当同时向注册申请人发出拟不予注册的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对通知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审评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
审评机构应当自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改变不予注册建议的,应当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审评机构作出综合审评结论及建议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审评程序和结论的合法性、标准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现场核查、复核检验、复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评和注册决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理机构向注册申请人发出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不予注册决定。
第二十九条注册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保健食品注册人转让技术的,受让方应当在转让方的指导下重新提出产品注册申请,产品技术要求等应当与原申请材料一致。
审评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简化审评程序。符合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为受让方核发新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并对转让方保健食品注册予以注销。
受让方除提交本方法规定的注册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变更的,应当由保健食品注册人申请变更并提交书面变更的理由和依据。
注册人名称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注册申请人申请变更。
第三十二条已经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保健食品注册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延续。
获得注册的保健食品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保健食品注册人申请变更注册,或者期满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按照备案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申请变更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除提交保健食品注册变更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注册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外,还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提交材料:
〔一〕改变注册人名称、地址的变更申请,还应当提供该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
〔二〕改变产品名称的变更申请,还应当提供拟变更后的产品通用名与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
〔三〕增加保健食品功能工程的变更申请,还应当提供所增加功能工程的功能学试验报告;
〔四〕改变产品规格、保质期、生产工艺等涉及产品技术要求的变更申请,还应当提供证明变更后产品的平安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与原注册内容实质等同的材料、依据及变更后3批样品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全工程检验报告;
〔五〕改变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变更申请,还应当提供拟变更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第三十四条申请延续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健食品延续注册申请表,以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二〕注册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四〕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五〕人群食用情况分析报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以及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五条申请进口保健食品变更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除分别提交本方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方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一〕、〔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变更申请的理由依据充分合理,不影响产品平安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予以变更注册;变更申请的理由依据不充分、不合理,或者拟变更事项影响产品平安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不予变更注册。
第三十七条申请延续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平安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平安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依据缺乏或者不再符合要求,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未进行生产销售的,以及注册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延续申请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三十八条接到保健食品延续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
第三十九条准予变更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颁发新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同时注销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
第四十条保健食品变更注册与延续注册的程序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本方法关于保健食品注册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注册证书管理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小吴
  • 文件大小32 KB
  • 时间2023-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