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治疗效果评价制度
放射治疗效果评价规范制度
随着放射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从普通的外照射治疗发展到现在的调强放疗、图像引导调强放疗等等技术。放射治疗肿瘤靶区的准确度和杀伤效果都明显提高,同时对需要保护正常组织器官的损伤降低明显。为了更好的评价这些放疗技术的放射治疗效果,特制定本规范供临床医师参考,进行准确的疗效评估。
1. 放射治疗效果评价的标准。
采用1999年发布的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对可测量和不可测量病灶分类评价。依靠症状、临床查体、影像学检查和肿瘤标记物等方法进行评价疗效。评价标准分为完全缓解(CR)、部分缓解(PR)、病变稳定(SD)、病变进展(PD)四个标准,具体标准内容参照RECIST的评价标准。
2. 放射治疗过程中的效果评价。
在患者执行放射治疗期间,应及时观察记录患者症状、体征和治疗靶区的影像学变化,并做治疗期间的疗效评价。对可见治疗靶区进行肉眼观察及形态大小测量,并随时记录入病案,作为疗效评价标准的参考依据。对不可见治疗靶区必须行影像学检查,结合测量数据对照标准进行疗效评价。需要向患者告知的是,治疗过程中的效果差异与不同肿瘤对放射治疗的敏感性差异有关,也与患者的个体差异有关,不代表治疗后的总体疗效,需坚持完成放射治疗才能获得最终的疗效评价。
3. 放射治疗后的短期效果评价。
患者完成放射治疗后2-4周内,安排患者进行常规体检和放射治疗靶区的影像学检查,结合放射治疗前的同类检查结果进行对比,参照效果评价标准进行短期疗效评价。短期效果评价应以放疗靶区的影像学检查对比结论为主,不能按照症状和整体病情变化作为评价标准,如果患者在放疗靶区之外的身体部位出现病情明显进展,将导致患者的全身症状体征加重,故无法作为放疗靶区的客观评价依据。
4. 放射治疗后的长期效果评价。
患者完成放射治疗后3个月即开始评价长期疗效。在患者继续生存的前提下,需每隔6-8周对放射治疗靶区进行影像学检查,与历次的检查结果进行对比评价,其他检查指标辅助判断疗效。在对长期疗效的判断过程中,需结合患者放疗后进行的其他常规肿瘤治疗方法的疗效结论,是否对放射治疗靶区的治疗效果有辅助增强作用,客观对放射治疗的长期疗效做出准确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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