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2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2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标题】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页码,1/2
    【标题】      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
    【内容分类】  公安、民政
    【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9年08月07日
    【生效日期】  1999年09月01日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收容遣送工作,保障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收容遣送工作应当坚持救济、教育与集中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收容遣送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收容遣送的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设立的收容遣送站负责。
    民政、卫生、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收容遣送工作。
    第四条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被收容遣送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收容
    第六条  下列人员予以收容遣送:
    (一)流浪乞讨的;
    (二)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三)在本市无合法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
    (四)流落街头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智力严重缺损的;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收容遣送的。
    第七条  公安部门对被收容人员,应当进行询问,做好询问记录,填写收容登记表,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收容遣
送站收容待遣。
    第八条  公安部门对被收容人员随身携带的合法财物,应当登记、造册并由被收容人员确认,交收容遣送站妥善保
管,待遣送被收容人员时发还。
    被收容人员携带的危险、有毒、有害以及其他违禁物品和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收容遣送站在被收容人员入站时,应当对被收容人员进行安全和卫生检查。
    发现被收容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依法处理。
    发现被收容人员有严重伤病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
    第十条  收容遣送站对被收容人员实行集中管理,进行遵纪守法和劳动光荣的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被收容人员
参加劳动。
    第十一条  对女性被收容人员,应当由女工作人员管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怀孕妇女、伤残人员应当进行保护
性管理。
    第十二条  被收容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制度;
    (二)如实讲明姓名、身份、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等情况;
    (三)服从收容、管理和遣送;
    (四)不得欺辱其他被收容人员,不得侵占其他被收容人员的财物,不得煽动其他被收容人员闹事;
    (五)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收容遣送站组织的劳动。
    第十三条  被收容人员的伙食、医疗费用和遣送路费,由本人或者监护人支付;对参加收容遣送站组织的劳动或者
本人、监护人无支付能力的,可以减免。
    第十四条  收容遣送站对被收容人员在收容待遣期间正常死亡的,应当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并及时通知死者亲属
或者监护人;无

《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2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Q+1243595614
  • 文件大小105 KB
  • 时间2017-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