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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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页码,1/4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颁布日期】19990926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内容分类】林木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内容】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已于1999年9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1992年4月25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
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实施森林法若干
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
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颁发林权证。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林地地籍、林木权属等森林资源档案;
(三)负责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森林抚育采伐限额,对森林资源消长实
测;
(四)负责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林种,制定和实施采种育苗、植树造林和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
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的管理;
(六)对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森林生态效益实行资产化管理;
(七)负责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止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
(八)负责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林业科学研究和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林业的投入,依法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
率逐年提高,林地面积不得减少,有林地面积逐年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依法治林,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林业的科研和教育,加快
技术的引进、推广与应用。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七条  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商品
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
生态公益林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鼓励集体、个人投工投劳、投资建设。商品林由受益者投资经营
府应当给予经济扶持。
第八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接受同级国有资产
的监督。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归集体所有。
第九条  本省重点防护林为白龙江、洮河、小陇山、子午岭、关山、康南、太子山、马■山、岷江
林区以及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农田林网。
本省重点特种用途林为祁连山、白水江、兴隆山、尕海—则岔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莲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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