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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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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述书
民事申述书
民事申述状
申述人(一审被告):刘甲
被申述人(一审原告):乙企业,住处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一审被告:田丁
申述人与被申述人买卖合同纠葛一案,因申述人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的(2017)豫0505民初xxx号民事裁决,以及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的(2018)
豫05民申xx号民事裁定书。以为该裁决认定申述人担当连带还款责任缺少凭证证明,合用法律错误。申述人有新的凭证,足以颠覆原判
决。为此,申述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09条之规定提请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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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述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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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恳求检察机关依法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或许依法《提请抗诉》;
二、恳求检察机关监察人民法院撤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8)豫05民申xx号民事裁定,以及撤除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2017)豫0505民初xxx号民事裁决;依法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述人诉讼恳求。
事实与原因:
一、申述人有新的凭证,能够证明本案的债务不属于夫妇共同债
务。
新凭证1、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1日(给丙)的
《传票》;新凭证2、被申述人的《民事起诉书》,及其2015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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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追加被告(丙)申请书》;新凭证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的(2015)殷民初字第XXX号(给丙的)《应诉通知书》。上述新凭证证明在2015年9月23日以前,被申述人与一审被告田丁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证明申述人和一审被告田丁在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时期,一审被告田丁与被申述人无购置钢材的买卖合同业务。
综上,上述新凭证足以证明一审讯决申述人担当连带还款责任错
误。再审法院对新凭证未能仔细审察,作犯错误的裁定,应予以纠正。
二、原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担当连带还款责任缺少凭证证明。
1、在一审中被申述人供给的凭证,是其在2012年10月9日与
第三方签署的买卖合同,买卖的标的物是建筑工程上使用的钢材。被申述人没有任何凭证证明此钢材款,是申述人和一审被告田丁在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因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该债务属于显然高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妇共同债务。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凭证证明的状况下,认定债务属于申述人与一审被告田丁在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时期的共同债务,是显然缺少凭证证明的。
2、本案被申述人起诉时是以第三人某企业及冯某为被告的,2015
年9月又申请追加朱丙为被告参加诉讼,传票通知的开庭时间为2015年9月23日15时30分。但在2015年9月21日被申述人就本案诉争债务又从头与一审被告田丁订立了新的还款协议书。这一事实充分
证明,本案被申述人与一审被告田丁个人之间的债务形成时间为2015
年9月21日,一审被告田丁与申述人离婚时间为2013年6月20日。所以,本案诉争债务与申述人无任何关系。原审法院将本案诉争债务认定为夫妇共同债务,裁决申述人担当连带责任是显然缺少凭证证明的错误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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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5年9月21日被申述人与一审被告田丁就本案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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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款项从头订立还款协议书,是对本案诉争债务执行内容及债权人、债务人从头商定和确认,即债权人为被申述人,债务人为一审被
告田丁。上述还款协议是在一审被告田丁与申述人离婚两年以后,被申述人与一审被告田丁完成了新的合意,两方建立新的债权债务关
系,原债权债务对于消灭。所以,本案诉争债务,不属于一审被告田丁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夫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亦不属于夫妇共同债务。一审法院和再审法院认定本案诉争债务为夫妇共同债务,并裁决由申述人担当连带还款责任是错误的认定和错误的裁决。
二、原审法院裁决合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是错误的。该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妇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共同偿还。”2015年9
月21日一审被告田丁与被申述人订立的还款协议中,载明购置为钢材,而钢材是用于其与朱丙承包的建筑工程(见一审讯决书第二页后段),这是建筑工程钢材债务,不是用于两方夫妇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根本不属于夫妇共同债务。原审法院合用此条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合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错误。在被申述人于
2015年9
月21日与一审被告田丁订立还款协议以前,本案诉争债务原是建筑工程承包人朱丙的债务(见一审讯决书第二页后段及追加被告申请书),以后才属于一审被告田丁的个人债务,而不是一审被告田丁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夫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亦不属于夫妇共同债务。所以,原审法院合用此条法律是错误的。
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审理波及夫妇债务纠葛案件合用法律相关问题的解说》规定,本案诉争债务不该认定为夫妇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本案诉争款项属于申述人与一审被告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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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负的共同债务错误。恳求再审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申述人的恳求。
此致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述人: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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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