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签订贷款合同的几点建议
贷款合同是我行债权的法律依据,在签订贷款合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合同签章。法人部门和分支机构公章不能作为合同签章用章。因法人部门和分支机构不是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部门和分支机构在没有法人授权的情况下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原因为主体不合法。因此合同签章应为法人公章。
2. 保证期间。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目的是在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时,由保证人来承担还款责任。保证期间从主合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在保证合同和核保书上有几种常见的错误。常见错误一:保证期间和借款期间一致。若保证期间和借款期间一致,则保证则失去了它最初的目的作用。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和借款期间一致的,保证期间视为半年。如果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前未向保证人主张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则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免除。常见错误二:保证期间到本息还清为止。此种规定视为约定不明确,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两年,而并非到本息还清为止。因此,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注意保证期间的约定应明确,一般不低于两年。
3. 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最高额保证合同金额应大于借款金额。最高额保证、最高额质押或最高额抵押是指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所为的抵押、质押或保证。抵押、质押或保证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若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最高额保证的合同金额应小于或等于借款金额,当借款人出现借款逾期或违约等情况,我行债权在最高额范围内将难以保障。因此,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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