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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竞争法.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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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六章竞争法
一、竞争的意义
竞争是动植物生存的本领。
竞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式与动力。
竞争是最大限度的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能力,提高市场效率的有效手段。
积极意义: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促进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合理流动并优化配置;有利于更好的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消极意义: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刺激下,竞争会导致垄断;会产生不正当竞争;会导致贫富悬殊,形成两极分化。
第六章竞争法
二、竞争法的规制对象
竞争功能的双重性是竞争法产生的内在依据。竞争法鼓励正当竞争,抑制非正当竞争。
非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
,指的是经营者通过自身经营或企业合并等方式,形成对一定市场的独占或控制;
,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行为;
,指的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具有同质性:反对竞争、抑制竞争、排斥竞争。
第六章竞争法
二、竞争法的规制对象
竞争法包括两大部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争法,是指以市场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六章竞争法
三、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1)以反垄断法为重心的法群式立法模式,以美国为代表。
(2)分立式立法模式(二元式)。即分别制定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德、日为代表。
(3)合并式立法模式(一元式)。即只制定一部法律调整三类行为。如匈牙利《禁止不正当竞争法》,我国台湾《公平交易法》。
中国的立法模式选择——分立式立法模式
即分别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和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8年8月1日施行)。
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非一部单纯的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而实际上是一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部分垄断行为的混合性法律。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概述

是指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的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是指1993年9月2日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主客观的统一。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2条)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11类)
㈠欺骗性商业行为
㈡公用企业等滥用经济优势的限制竞争行为
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限制竞争行为
㈣商业***行为
㈤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㈦压价销售的行为
㈧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㈨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十) 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名誉的行为
(十一) 串通投标行为
㈠欺骗性商业行为(假冒或仿冒行为)
包括四种情形: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认证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不播种而收获的”搭便车行为,危害大。
如何认定仿冒行为?
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行为具有特定性;行为具有误导性——足以引人误解。
㈡公用企业等滥用经济优势的限制竞争行为
典型的垄断行为
第6条: 公用事业单位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规定了7种公用企业不得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限制竞争行为
典型的垄断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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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