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档案管理服务手册广东省档案局2009年7月
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促进档案工作切实有效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广东省档案局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加大指导与服务力度,加强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
现结合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制订本手册,明确新农村建设领域产生的各类档案及其收集与管理的主要内容,供农村基层包括镇(乡、街道)、村(管理区)以及各涉农企业、农户和有关机构进行档案综合管理时参考使用。
2
目录
第一篇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概述
第二篇档案资源的分布与种类
第三篇各类档案收集与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四篇行政村档案综合管理
3
第一篇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概述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相应会产生大量的档案资料。这些档案资料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的真实记录,同时也是科学有序地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基础,在提高农村基层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管理水平、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繁荣农村文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扎实做好档案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
4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各行政建制村应将档案工作列入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建立村级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村级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并按照简化适用的原则,规范村级档案的分类、整理。
5
农村党支部、共青团、妇联、民兵等基层组织产生的档案,列入村级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村委会换届时应进行档案交接,并按要求履行移交手续。建制村在撤销、合并或转变为城市社区时,应按有关要求明确档案的归属与流向防止档案散失。
6
村委会应当为村级档案的科学管理和安全保管提供必要的设施和设备,鼓励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和服务网络化。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建制村,可以委托乡镇代为保管档案。
7
具体涉及农村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包括以下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8
二、《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国档发字〔1998〕1号,国家档案局 1998年1月3日印发) 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乡镇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纳入分管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解决档案库房、设备和工作人员等实际问题。
9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2年修订)(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5月30日修订通过,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以后,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监督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在七日内完成移交公章、财务账目、经营资产、资料档案及办公设施等工作。
10
广东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档案管理服务手册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