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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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页码,1/2
    【标题】      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内容分类】  水利电力
    【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4年01月12日
    【生效日期】  1994年01月12日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辖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  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由省管的河段和跨市(地、州)河道的主要河段,由省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跨县
(市、区)河道的主要河段,市(地、州)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省河道主管机关据此原则,确定全省各级河道主
管机关的河道管辖。
    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将所管辖的部分河道委托下一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也可将人工水道、国有水库委托水利工程管
理单位管理。
    第五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提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章名】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七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必须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
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
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建设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应当
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建设单位需要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
续。
    第九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
需要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条  因整治河道新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一条  城市、集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市、集镇规划的临河界限,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和河道管护
范围,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划定。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建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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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