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精品文档-湖北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doc


文档分类:行业资料 | 页数:约1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湖北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依法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适用本规范。
法律、行政法规对食品(含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棉花、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特种设备等商品质量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取抽样取证方法收集证据的,适用《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但法律、法规、规章对抽样机构和抽样方式未作明确规定的,适用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省工商局负责制定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计划,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在全省推广应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系统,参与国家工商总局统一组织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根据工作需要实施重点商品质量的抽检。
市州工商部门和县(市、区)工商部门负责按照本规范和省工商局的有关规定实施本辖区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县(市、区)工商部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的具体职责范围由其隶属的市州工商部门决定。
第四条抽检原则上以强制性标准(含被强制性标准引用而构成强制性标准组成部分的推荐性标准)和其他强制性规定作为检验依据。
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等非强制性标准,仅当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该标准时,方可作为检验依据。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非强制性标准严于强制性标准的,以该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为检验依据;低于强制性标准的,仍以强制性标准为检验依据。
产品说明、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确、具体,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投诉较多,也可以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作为检验依据。
第五条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应在年度资金预算中安排与其工作相适应的检验费、购样费和邮寄费等抽检工作经费。
第二章抽检工作程序
第六条在县(市、区)工商部门和市州工商部门逐级申报的基础上,省工商局综合制定全省年度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计划,规定抽检的商品品种、抽检区域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抽检工作计划
依托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抽检信息网上共享。
抽检的商品品种主要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国计民生的商品,上级部门要求抽检的商品以及工商部门认为有必要抽检的其他重要商品。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政府开展专项整治的临时部署等工作需要,省工商局可适当调整年度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计划。
第七条实施抽检的同一工商部门在其辖区范围内,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得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但有针对性地跟踪抽检除外。
在下级工商部门管辖区域内,上级工商部门当年已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抽检的,下级工商部门不得重复抽检;下级工商部门在其管辖区域内当年已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抽检的,上级工商部门在该区域内不得重复抽检,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抽检的除外。
第八条上级工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工商部门具体实施抽检工作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委托者对受委托者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检验用样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期限、检验费用、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委托协议书应当载明承检机构的下列义务:
(一)协助委托方开展市场调研、制订抽检实施方案和现场抽样;
(二)保守在抽检过程中知悉被抽检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三)出具真实、准确、合法的质检报告并按照委托方要求,提供质检报告电子文本、抽检统计表、抽检情况分析报告,提供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资质证书;
(四)对与检验有关的技术问题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五)不得将检验工作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
(六)委托方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义务。
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检机构。
第十条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应当根据抽检工作计划,开展市场调研,征求承检机构意见,按照检验依据的不同分别制定抽检实施方案。
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
第十一条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质量单项或多项

精品文档-湖北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vip_133_cool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5-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