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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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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县教育局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县教育局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
一、行政审批类共 2项
序号
1
行政权力名称
公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
实施主体
郧西县教育局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湖北省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初等学校和初级中等学校的设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就近入学。
学校的新建、撤销、合并、搬迁,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村办小学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农村的中心小学、城市的小学及城乡初级中等学校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可向郧西县人民政府或十堰市教育局提出复议申请。
郧西县公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流程图

县教育局做出做出是否批准更名或调整的决定
县教育局受理申请并组织初审
县教育局进行实地考察论证
乡镇政府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
县教育局发放批复文件
更名或调整
县教育局做出公办学校撤销及撤销后相关事宜处理的决定
县教育局受理申请并组织初审
县教育局组织财务清算并撰写报告
乡镇政府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
县教育局发放批复文件
撤销
设置
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下发书面通知,并说明事实和理由
做出批准设置决定
县教育局受理申请并组织初审
县教育局进行实地考察论证
县教育局发放批准设置文件并向社会公示
乡镇政府提交申办报告及相关资料



序号
2
行政权力名称
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
实施主体
郧西县教育局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二章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第十条“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间限制招生规模;整改期满仍然达不到合格等次的,当年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暂停招生,责令整改,整改期为一年;办学许可证到期的,暂缓换发,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可向郧西县人民政府或十堰市教育局提出复议申请。
郧西县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流程图
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下发书面通知,并说明事实和理由
发放筹设通知书批准筹建
二年内筹建
乡镇政府和中心学校组织初审
县教育局受理筹设申请并进行核查
举办者提交申办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一阶段:筹设阶段
颁发《办学许可证》

向社会公示
县教育局组织人员评估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
县教育局发放批准设立文件
举办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阶段:正式设立
第二阶段:正式设立


举办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行政许可类共2项
序号
3
行政权力名称
校车使用许可
实施主体
(法定)(承办)
行政权力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和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3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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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zhangkuan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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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