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行政法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第四节具体行政行为的若干类型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
1、制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2、理论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1)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所谓直接发生法律效果,即具有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区分事实行为(尤其是观念通知)、重复处理行为(注意与第二次裁决的区分)、准备行为
(2)单方行为——刑事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
(3)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4)外部行为——内部行政行为
1相对人特定且事件“具体”:指一个行政行为在作成时,其相对人是特定的,牵涉事件也极为具体。例如对甲所给予的许可、执照或对乙的行政处罚。
“特定”,但事件“抽象”(不特定数量之事件):例如对于一个工厂(相对人特定)所给予一个命令,工厂应该对一切妨害环境卫生的事项,如废水、废气、噪音(事件数量不特定)都负有排除之义务。
“不特定”,但事件“具体”(特定事项):例如公安在某一个地区禁止摆设摊贩,禁止任何车辆行人通过。这就是就特定事项(封闭地区)而针对不特定相对人的行政决定。
对于第三种,如红绿灯标志、禁止某种车辆进入或停车,指示前进的交通标志,行政法学称之为“一般处置”。广泛用在规定公物或其他公共设施的使用规则之上。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35条后段规定:“一般处置系对由一般性特征而确定其范围之人所为,或有关物之公法性质以及其共同使用之行政处分”;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前项(行政处分)决定或措施之相对人虽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征可得确定其范围者,为一般处分,适用本法有关行政处分之规定。有关公物之设定、变更、废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1、对象
2、反复适用
3、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
4、是否可诉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要式具体行政行为与非要式
2、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申请 3、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裁量
4、受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负担的
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1、主体条件:享有行政职权
2、内容条件:产生法律效果
3、程序条件:送达
《行政处罚法》第41条,第3条/zt/2004-06/10/
(二)不成立的效果——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自然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例外:(1)对于《行政处罚法》第41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确认无效判决;(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送达法律文书,但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
2、确定力:一旦生效,除非通过法定途径,不再争议,不得更改
3、拘束力:双方都有拘束力
4、执行力

行政法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ranfand
  • 文件大小250 KB
  • 时间201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