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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房产管理局.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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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德州市房产管理局
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许可事项
商品房预售许可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令第29号 2007年8月30日修正)第45条4款:商品房预售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5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6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4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10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5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第6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综合):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申请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面积、设立竣工日期,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以及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人签署的书面意见。
7、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已签,商品房预测绘报告已完成。
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由开发企业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并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2、审核。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收到办理商品房房屋材料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后房屋产权监理处派二人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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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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