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利函[2011]898号
关于开展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
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定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的要求,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1〕544号)(附件1),印发了技术大纲和工作方案,部署开展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工作。现将该文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以下简称《控制方案》)制定,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目的是通过分析重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限排总量意见并进行空间分解(分解到各行政区)和时间分解(分解为2015年、2020年两阶段),将其作为各级政府开展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和重要任务,落实以限排总量为控制核心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为做好全省《控制方案》制定工作,省厅成立了金正鉴副厅长为组长,厅规科处、水资源处、财务处、湖库处、省河道堤防局、省水文水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了由省水文水资源局负责人为组长的技术工作组。请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控制方案》制定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工作组,并于12月25日前将领导小组和技术工作组名单报送厅水资源处。同时,各地要从本级水资源费中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控制方案》制定工作。
二、明确分工任务
根据水利部技术大纲,省厅制定了《湖北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排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工作表》(附件2)和《湖北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排总量控制方案技术细则》(附件3)。
各市(州、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负责完成《湖北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排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工作表》,2012年2月10日前上报省水利厅。
工作范围为拟报国务院审批的湖北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见附表11、附表12)。
三、落实进度要求
《控制方案》制定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1年11月—12月,编制技术大纲、完成技术准备;第二阶段:2011年12月—2012年2月,依据技术大纲要求,各市州进行资料收集整理,开展水功能区水质评价、达标率需求分析和目标控制协调、水功能区污染物入河量确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复核工作,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初步成果;第三阶段:2012年3月完成全省成果汇总。上报流域汇总。
各地《控制方案》制定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同厅水资源处联系;技术问题同省水文水资源局联系。
联系人:陈敏 **********
张远征 **********
龙华 **********
附件:1、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
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制定
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1]544号)
2、湖北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
阶段限排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工作表
3、湖北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
阶段限排总量控制方案技术细则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排污总量控制方案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19日印发
共印40份
附件1:
附件2:
湖北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
和分阶段限排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工作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
附表1 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水功能
一级区名称
所在
河流/湖库
起始范围
终止范围
水质
代表断面
长度(km)
湖库面积
(km2)
水质
现状
水质
目标
区划
依据
备注
水资源
三级区
地级
行政区
起始范围
名称
东经
北纬
终止范围
名称
东经
北纬
附表2 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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