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怎样做到“评论公正”
[关键词]新闻报道;评论公正;新闻批评
自1987年上海有了中国第一起新闻官司以来,全国各地新闻官司并不鲜见,其中大部分是因为报道失实引起的,另外一部分是因为评论不公正引起的。近几年,因为评论不公正引起的诉讼呈上升趋势,法律专家预测今后在比例上可能超过因报道失实引起的诉讼。
一、划分评论文章是否公正的界限
新闻报道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事实性的,一类是评论性的,对前一类报道,判断它是否侵权的标准是“是否属实”;对后一类报道,判决它是否侵权的标准是“是否公正”。“公正评论”的条件是:评论的事项必须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人物”有关,有可靠的事实来源,立场应当公正,没有恶意。在以上条件下,即使是片面的、偏激的,甚至具有诽谤性的评论,也不应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著名作家吴祖光为一篇消费者超市购物遭非法搜查的文章撰写了评论《高档次事业需要高素质员工》,被以侵害名誉权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吴祖光文章是从不同角度对超市不尊重顾客的行为进行批评,均属正当舆论范畴,不构成对国贸中心名誉权的侵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新闻官司的被告需证明四项内容:第一,引起诽谤纠纷的是一个评论,而不是事实;第二,这个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第三,评论是公正的,没有恶意的;第四,评论的事情关乎公众利益。一个
“公正评论”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会构成侵权。
二、划分结论式评论是否公正的界限
在新闻报道中还有一种情况,作者在描述事实的过程中,加了一句或者一段评论的话,使用了定性式、结论性语言。这种归纳推理往往是不全面的,有时候是经不住推敲的,如果把它作为事实看待,很可能被归为失实报道,如果把它看成是评论,它完全可能是公正的。如果是与事实没有必然联系的、没有根据的,即使在新闻中只有一句话甚至一个词,就应该视为基本内容失实,构成侵权。
一些新闻批评的评论性用语或许过重,但只要新闻中的事实是真实的、充分的,叙述是清楚的,公众从事实的报道中足以对问题性质形成大体正确的认识,那么就不能因为一个词、一句话不妥而认为严重失实、侵权。
三、怎样判断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
在很多时候,评论所依据的事实并不一定和评论在同一篇文章中表达出来,只要这件事是公开刊登在媒体上的,评论者就可以发表评论,这个事实也许以后被证明是虚假的,但这并不影响评论的公正性,因为事情的真实与否并不能由评论者来控制和审查。你可以精确地描述一个公共人士的所作所为,然后说:“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你也可以不描述此人的行为,只要读者能够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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