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店契约书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兹甲方聘任乙方为其商品之代理店,从事甲方商品之销售。双方订定契约如下:
甲方聘任乙方为甲方商品〈以下简称商品〉之代理店,从事商品之长期性销售。
乙方须于经销处标示其为甲方之代理店。
甲方得要求乙方依商品库存量与每月销售额提出书面报告。
乙方对甲方有提出资产负债表、盈亏表、及其附属明细表之义务。
乙方对甲方订购商品之目标额为每年人民币元整。前项目标额之达成有显著困难时,甲方得解除乙方代理店之资格。
当乙方发生下列之情事时,甲方得不经催告,径行解除本契约。乙方立即丧失契约期限内之权益,并需支付予甲方债务金额,以资补偿。
各个债务之任何一项未能按时支付时。
宣告破产,或公司整顿时。
未尽向甲方提出报告之义务时。
本契约之有效期限为缔结日起满壹年。
有关本契约之纠纷,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本店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
本契约壹式贰份,当事人各执乙份为凭。
甲方: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负责人:
住址:
身分证号码:
乙方: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负责人:
住址:
身分证号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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