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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的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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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2-10-26 20:24:36
《公司法》对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规定了两种方式,第一,召开股东会,通过表决形成股东会决议;第二,不召开股东会,股东以书面形式对所议事项表示同意,直接作出决定,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即依据第二种方式,无需召开股东会会议,只需股东决议满足书面形式、股东一致同意、全体股东签章等要件,该股东会会议决议即有效。
法律分析:
北京唐湘凌律师编著的《公司诉讼法律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以“蔡某、石某某与上海零线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零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纠纷案”为点评案例分析了该法律问题。
在“蔡某、石某某与上海零线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零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纠纷案”中,首先需要确定的一点是该案所涉注销解体协议的效力问题,当事人石某在二审中辩称该案所涉注销解体协议未盖法人章而属无效,从案情来看,这一辩称应是否定的,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该注销解体协议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对此,笔者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形成进行分析。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会依照会议议事规则,将多个股东的独立意志转换成公司意志,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区别于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它是对会议过程的全纪录,记载股东在会议上的各种意见表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的形成有两种形式,第一,即通常情形下,股东召开股东会,通过会议形式形成决议,股东在决议上签章;第二,即《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形成决议。
对于第二种决议形成,需要满足一下要件。
第一,股东所决议事项需以书面形式形成;
第二,全体股东一致表示同意;
第三,不以股东会会议的召开为形式要件;
第四,有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股东对其所议事项只要达成一致,当然可以采用更为便捷的“直接决定”方式。本案中,零线技术公司的股东仅为蔡某与石某某两人,其签署的注销解体协议是两位股东合意而达成一致的结果,并有两位股东的签名,符合《公司法》对于书面形式股东会决议的要求,且零线技术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的决议,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法人股东盖章)”,因此,该注销解体协议是有效的。石某某的抗辩是不成立的,石某某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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