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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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八月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
意见通知书》(120525 号)的要求,以及因发行人 2012 年 3 月申请本次发行上市
以来若干事项发生了变化,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上市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上述反馈意见涉及的事
项以及发行人自申请本次发行上市至今的变动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说明外,《法律意见》对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
事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中的声明事项仍适用
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的简称除另有说明外,均与《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
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一部分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而发表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反馈意见第一部分第 1 项:“发行人 2003 年 12 月第一次增资时实际控
制人夏信德用实物(机械设备)作价 400 万元用以出资。请补充说明夏信德用于出
资的机械设备来源及形成,价款支付情况,资产价值评估依据及公允性,财产转
移手续的办理情况,上述机械设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主要应用于发行人
3-3-1-2-1
业务的哪些环节。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提供充分有效的核查依
据。”
(一)上述出资财产的来源及形成、价款支付情况,以及财产转移手续的办
理情况
2003 年 3 月 11 日,经番禺工商局核准,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至 1,
万元,其中夏信德以经评估的价值为 4,002,380 元的实物(机械设备)协商作价新
增注册资本 万元,曾建平和李克文分别以货币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万元和 万元。
经核查,该次增资行为依法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1、2002 年 12 月 16 日,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增加注册资本至 1,
万元的决议,同意夏信德以经评估的价值为 4,002,380 元的实物(机器设备)协商
作价新增注册资本 万元,曾建平和李克文分别以货币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万元和 万元。
2、根据广州市德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德信评字 2002 第 045 号”《夏
信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夏信德用于向发行人出资的各种电池生产设备在评
估基准日 2002 年 11 月 30 日的评估值为 4,002,380 元。
3、2003 年 2 月 19 日,广州市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
告》(德信会验字[2003]039 号),审验认为:截至 2003 年 1 月 7 日止,发行人
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万元,其中曾建平和李克文以货币缴纳
新增出资 万元,夏信德以实物缴纳新增出资 万元,发行人累计注
册资本实收金额为 1, 万元。
4、2003 年 3 月 11 日,番禺工商局核准发行人上述增资事项。
根据夏信德的陈述,其用于出资的实物(机械设备)的主要来源及形成情况如
下:
设备金额
序号来源方设备名称形成时间取得方式
(元)
1 邵阳市达力电源对辊机、负极拉浆 534,580 1999-2001 年购买
3-3-1-2-2
(电池设备)实业炉生产线
有限公司
新乡市俊业电池
2 充放柜、电池柜 940,000 2000-2002 年购买
材料有限公司
充放柜、放电柜、
广州富瑞霖企业
3 化成电源、化成电 275,000 2000 年、2001 年购买
有限公司
箱
广州市海珠区佳
4 充放柜 38,000 2001 年购买
信电讯设备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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