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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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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反垄断法
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节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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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除此之外,该法第二章又专章列举了我国现阶段危害最突出的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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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1、欺骗性商业行为(又称假冒行为),是指假借或冒充其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
2、商业***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根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3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是捏造并实施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即商业诽谤。在客观上能否直接造成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后果,无关紧要。
6、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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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7、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前两种属于禁止性有奖销售,后一种属于限制性的有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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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8、低价倾销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其特点,经营者必须具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故意和以亏本为前提销售商品。否则,不能认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7
案例:
,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9、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
10、强迫交易行为(又称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排挤其他经营者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11、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
行政垄断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地方封锁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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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反垄断法
一、垄断与反垄断法
在经济学领域,垄断(Monopoly)是指单一的厂商或少数几个厂商控制着某一个行业的生产或销售。垄断的极端情况是垄断者占有全部市场。
曼昆将垄断分为三种类型:市场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仅是一部有关微观经济的法律”(反垄断法主要是针对企业市场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反对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大企业,而是任何独占市场的企图。反垄断法以垄断行为为主要规制对象。
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在中国有着漫长的立法之路。中国《反垄断法》从1994年正式列入人大的立法阶段,到2007年正式通过历经了13年,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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