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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质〔20430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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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质〔2014〕308号
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知名品牌
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出口竞争新优势”以及中央提出的“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品牌建设,规范产业发展,培育一批特色显著、竞争力强的区域品牌,促进园区科学发展、转型发展,在总结2013年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14年质检总局将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区域
(一)第一产业园区
:特色农(牧、渔)产品生产、加工、销售集中区,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域保护区等。
2. 农业技术类示范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及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等。
(二)第二产业园区
1. 产业聚集区:产业集中度高的工业园区等。
2. 经济开发区: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
3. 高新技术区: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
(三)第三产业园区
1. 生产性服务园区:金融服务聚集区,商务、物流、检测、认证、科研、设计、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聚集区等。
2. 生活性服务园区:餐饮、零售、娱乐、休闲、商贸、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集聚区等。
3. 文化产业园区:文化生态保护区,艺术、影视、动漫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教育产业园区,宗教文化园区等。
4. 旅游区:4A以上等级的旅游区。
二、申报条件
园区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工作;质检工作具备一定基础;
园区内产业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发展成熟;主导产业综合竞争力位居全国前列,拥有具备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和品牌,并具有较强成长潜力和发展前景。
三、工作任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省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以及省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的组织、指导、考核等工作,按照《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园区开展建设工作。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考核申报园区进出口相关指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对申报园区进行指导和审核,并向本省“质量兴(强)省”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推荐意见和建议。同时,两局共同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称号园区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工作安排
(一)申请筹建工作安排
1. 工作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及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地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的宣传、动员和部署工作。
2. 自愿申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有关园区行政管理部门自愿、如实填写《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附件1),并按要求递交相关申报材料。
3. 初审检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对申报园区提交的《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
进行初审,组织对申报园区进行考核检查,根据考核情况并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报“质量兴(强)省”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
4. 推荐报送。“质量兴(强)省”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的初审结果形成推荐意见,于10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名单、申报材料的书面及电子版送质检总局。
5. 文审论证。质检总局委托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形成是否同意筹建的意见和建议。
6. 同意筹建。质检总局根据专家意见同意园区开展筹建工作并进行指导。
(二)提交筹建规划工作安排
1. 对比分析。各地两局应推动和指导获得批准筹建的申报园区成立专门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由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区域质量对比提升活动,按要求撰写《区域质量对比提升报告》,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本园区的筹建规划。
2. 制定规划。各地两局应指导获得批准筹建的申报园区按照《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筹建规划编制指南》的要求制定详细的筹建规划,并填写《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筹建规划报告表》(附件2),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审核后,上报质检总局。相关园区要在同意筹建后3个月内将筹建规划材料的书面和电子版报质检总局。
(三)申请验收工作安排
1. 筹备建设。各地两局应指导和帮助申报园区深入开展创建工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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