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什么论文
.freelon laon)。但它又不仅仅是****惯,因为当法官们选择承认什么样的****惯以使其具有全国性的效力和禁止什么样的****惯通行时,他们实际上运用了”合理性“这一检验标准……作为普通法基石的正确理性,从一开始就是法官的正确理性。15普通法一开始就是法官的产儿,又始终是法官成长的沃土,这块沃土中最为肥沃的因子来自于****惯中的日尔曼民族的法律见识:法律属于民众并且从无法追忆的时代就存在,作为法的载体的民众沿用的风俗****惯”建立、取消和解释“成文法,故法律是”被找到的“,不是该制定的;法律是一种无所不在的手段,它渗入并控制了人与人之间所有各种关系,其中也包括臣民与领袖之间的关系。16 它们彼此扶持,共同增长一直是英国法官发展的清晰脉络。强大的王权确实培养了一批共谋者,但是当他们羽翼丰满时背叛将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他们血管中流动者的是与国王不同的血液,他们注定要成为异议者,尽管他们现在还未开口说话。王权生下一个将来要弑父造反的婴儿。
这个幼小的婴儿从未放松过成长步伐,他在悄然地改变着这一切。普通法作为主要审判依据,它是源自法官的,于是处理众多法官包括前任与后任之间的普通法的效力关系,并确定一个适用规则,将是普通法继续发展的关键,亦是法官自立***对外抗争的力量根源。好在,这样一个重大行动是法官们在悄无声息中完成的。他们凭着天生的思维****惯与心理定势认为:法律知识的知晓是一个缓慢的、点滴积累的过程,先前法官的判决是先人智慧的结晶,它历经时间沧桑,是传统的,是经验的所以它必须得到遵循。,这个原则的出现最坚实的根基在于普通法天生的****性,它是****惯的,它是法官的。第一个着手塑造这个原则的人是亨利·布雷克顿***官。布雷克顿根据13世纪旧的诉讼案卷,对其中两千个案件作了笔记,并把这个笔记作为他那篇著名的论文《论英格兰法律和****惯》的基础。他以这种办法利用已判决过的案件开创了英国的判例制度。他曾写道:“不过,如果出现了相同的案件,就应该用一种相同的办法来判决:”先例“在后世并未完全被遵循,甚至直至1898年才被确定下来,但是这个传统却影响着每一位法官的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最终成为了”区别“技术,并使得后世事的裁处越来越靠近布雷克顿,也使的司法成为了一门真正的”艺术“。它要求法官不仅仅要知晓先前的种种判例,而且还要掌握一门独特的适用判例,推动它前进的艺术。这样的法官仅仅是一个官僚,一个国王的共谋者是远远不够的。法官们形成的遵循先例的****惯,一方面完成了普通法的内部规划,一方面悄然地树立一个高高的专业槽,一个非法律专家将不可能在法官行列立足。先前的贵族与国王的斗争所确立下来的政治格局为这种内部的建设提供了一种外部的保障。在1215年订立的《大宪章》中明确写道:除熟****本国法律而又志愿遵守者外,余等不任命任何人为法官、巡察吏,执行吏或管家吏。19值得庆兴的是,这种机会法官们并未放过,悄然得完善了普通法,形成了自己法律的适用手段,真正得使法官成了专家,此后这种专业背景既是自卫的工具也是进攻的利器。
这个宪章更有深意的是,它提供了一种正统性规则,并涉及了这一正统性规则的适用问题,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法官的资质、任用以及他所依赖的机构设置问题。英国史上的英王约翰穷兵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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