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教师权利法理研究论文.doc浅谈教师权利法理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教师;教育教学权;教师人格权;权利救济论文摘要:教师权利问题,是教师法律的核心问题。这一问题伴随着我国教育法制的构建及健全。正日益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中极需探讨界定的问题。怎样论文关键词:教师;教育教学权;教师人格权;权利救济
论文摘要:教师权利问题,是教师法律的核心问题。这一问题伴随着我国教育法制的构建及健全。正日益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中极需探讨界定的问题。怎样认识和界定教师权利,已关系着我国教育法制的构建能否有效深入地进行和发展。
一、教师权利的内涵界定及其内容层次
教师权利表示着教育法律关系并存在于这一关系之中,它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自主性和主体地位。英米尔恩认为,权利概念的要旨是“资格”,说你对某事享有权利,就是说你被赋予某种资格。确认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利的资格,使教师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享受权益的自由,从法律的角度设定教师权利,以体现教师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和利益,使教师利益及其实现具有法律上的依据,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基于这一法律规定,教师权利表现为六个层面:一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二是“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科学研究权;三是“指导学生的学****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指导评定学生发展权;四是“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获取报酬待遇权;五是“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的民主管理权;六是“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进修培训权。
上述规定从六个层面基本上涵盖了教师的权利,其中体现并反映出教师的基本权利有两个方面,一是教育教学权;二是指导评定学生发展权。基于教师权利本质和职业性质而产生的教育教学权,是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按照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依法向教育对象提供系统的知识服务和技能培养的特殊产品而实现的,就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也只有专事于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才有资格成为教师并享有教师权利,这是教师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本质所在,也是教师这一法律关系主体得以存在的法律依据和价值。当然,在法律范围内,教师教育教学权利有多大,这是不可能界定的,应该从国家教育意志和国家教育利益的实现来讨论教师教育教学权的实现问题。在这里,有一个教育自由或者说教育自治问题。只有教师的主体性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实现,国家的教育意志和学生的受教育权才能得以真正实现。指导评定学生发展权作为教师享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国家教育权的体现。教师代表国家对学生进行管理,实质上就是在尊重学生人格意志基础上将国家意志内化为学生的个人意志,使学生通过教育而构建自身素质和能力以满足社会的要求。指导评定学生发展权是教师权利实现的目标与价值。一方面,教师有权依法对学生的学进行主导;另一方面,教师有权依法对学生的发展进行指导。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科学研究权,是教师这一专业技术人员特有的,是教师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的权利保障。科学研究权有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基于教育教学的专业与职业活动而进行育人成才服务社会的探讨研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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